昨天(2019年1月5日)晚上,苏州广播电视总台新闻综合频道《乐活6点档》栏目播报了一则名为《苏城街头天降年货?百桶食用油免费领?》的新闻,在这则新闻中,涉事货车因车厢门没关好导致车辆途径事发地点时,车厢门突然开启,成箱的食用油瞬间散落一地,其后,有不少的路人发现该情况后,即刻上前哄抢。后来,经媒体介入共同追讨,至目前为止已有七十八桶油被追回,可是,仍有部分食用油下落不明,当事货车驾驶员仍有不小的损失,这些损失如果仍没有被追回,恐怕都得由他承担了。
针对以上突发事件,提出如下意见及看法:
这些人在发现散落一地的成箱食用油后,即刻上前哄抢,后来,经媒体介入共同努力,追回了大约七十八桶油,可是,仍有部分油不知去向,下落不明,我认为这些人的行为完全属于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发当时,食用油瞬间从突然开启的货车车厢门处散落,这些人发觉后,均上前哄抢,据此,该情形还不能被认定为聚众吗?如果不能被认定为聚众情形,试问,怎样才属聚众呢?毕竟参与哄抢食用油的路人人数不少,所以,就参与的人数方面而言,也可视为聚众,也就是事发当时聚集了多人共同参与到了财物的哄抢行列。故而,就整个事件而论,均符合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的犯罪特征及构成要件,尤其是因此事件而受害的货车驾驶员有可能面临及承担的巨额经济损失,据新闻报道,目前仍有价值上千元的食用油尚未被追回,就数额方面而论,也该达到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
综上,就以上事件而论,无论是参与哄抢的人数,还是受害人遭受到的巨额经济损失,整个情形完全符合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的犯罪特征及相关构成要件,应当以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依法追究这些哄抢人的刑事责任,不应让这些人逍遥法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就该起突发事件,希望事发地---长桥派出所能严格执法,就我提出的以上这些意见及看法进行评判,如确实涉嫌犯罪,恳请以以上提出的罪名依法立案侦查,尽量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否则,仍让这些哄抢人逍遥法外,请恕我直言,贵所可就是在侮辱法律了,也就是不严格执法,做不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还不是对法律的侮辱吗?
言尽于此,希望能严格执法,依法追究哄抢人的法律责任,切莫让其逍遥法外。谢谢!
http://www.csztv.com/doc/2019/01/05/386504.shtml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2018年12月30日13时33分,接报警称开汽车经过上述地址时,被多人拿走了。长桥派出所组织巡防警力迅速赶至现场,立即制止拿油行为,帮助车主一起把散落在马路上的食用油搬至路边,同时通过交警部门的监控回放,帮报警人一起寻找周边店铺,车辆,行人,追回损失。据报警人最后确认,损失约七八箱。
当个教训,开车前不检查,万一后面是骑电瓶车这么多油掉下来砸到人呢!
您这话是没错,教训确实该吸取,但这些人的哄抢行为也不能不追究,否则,非但无法与受害人交代,而且,更是对法律的漠视与侮辱。
有这样哄抢食用油的路人说明了说明?
还不明白吗?这些人哄抢食用油简直毫无底线,贪得无厌到了极致。这些人怎么做得出来呢,如此哄抢是否为自己的家人和小辈考虑过呢?既然已通过媒体将这件事报道出来,公之于众,让自己的小辈情何以堪,他们(她们)的脸又该往哪儿放?如果还知道羞耻的话,尽快悬崖勒马,将哄抢而来的油归还失主或是上交给公安机关,否则,仍如此执迷不悟可就彻底没救了。
可惜这些人没有你的这种“高觉悟”
还是素质的问题,
我也是这样想的,哪怕这些哄抢人有一丝丝的觉悟,也不会进行哄抢了,所以,就目前情况而言,也只能依靠法律手段进行惩治了。
抓不到,且抓不尽
49年以来断崖式下降。
2019-1-6 06: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