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独生亲儿子在法定继承了父母一套商品住宅后,想再次出售(该继承的房产已满5年,但并非独生儿子的唯一房产),此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个人所得税能否按照房屋交易总价的1%来进行缴纳?还是必须按照20%?请不要再复制粘贴文件了,文件我都看过好几遍了,也有好多版本,请直接告知我能否按照房屋交易总价的1%来进行缴纳即可。
能,或者不能。
苏州市税务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jieweier:您好!我们已看到您咨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感谢您对苏州市税务局的关注和支持,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税收服务热线12366。
2018-8-8 14: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