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公交复字2017第2104号复核结论书对于当事人申请书中以下内容未作说明,敬请说明,谢谢!
1.电瓶车在人民路东侧由北向南逆行到合兴路路口后是否可视为在合兴路右侧?由此往西南行驶是否可视为正常左转?
2.汽车在路口中间滞留时与前车有多少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3.汽车内小孩未乘坐安全座椅也未系安全带是否违规?是否对驾驶员造成干扰?
4.汽车在路口滞留至撞车发生期间驾驶员是否有操纵手机等违规行为?
5.在未成年人陈某驾驶电瓶车撞上汽车之前,汽车驾驶员宋某有没有采取应对措施?具体是什么措施?
烦请对题解答,谢谢!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就损害后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有疑问请致电96122咨询。
更正下:“苏州市交警大队”应为”苏州市交警支队”,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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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诉讼另说,能请你们就申请内容解释说明一下相关事实情况吗?
2017-11-30 16: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