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六月23日举报住房物业乱收费问题,贵司回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有悖于《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里面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也有悖于《苏州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就法的效力位阶,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贵司取其讨巧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请给予解释?据琴川嘉安普遍业主反映,住房物业服务极其不到位,住房物业预先收取物业费,贵司不以业主角度出发,是否有懒政怠政嫌疑?据有关法规规定,预收管理费用,需要政府行政部门批准,并且有相关文件,请问住房物业是否报备?在我国政府从严治党的条条框框下,也请有关部门严肃看待这种欺负业主的行为?
同时,也将向纠风办以及纪委检举住建局以及琴川街道办,对于住房物业一贯的服务不到位,违规违法不处理,是否有官商勾结嫌疑?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非常愤怒的业主”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发改委、房管处核查,现答复如下: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发改委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该规定。感谢您的关注。
你看看自己签字同意的前期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可以预收一年的物业费。
实际就是纵容物业企业踩踏法律边缘,政府部门做这种事情的动机让人怀疑。
是否政府部门纵容物业企业踩踏法律空隙和边缘,如果是的话,我无话可说了。
“非常愤怒的业主”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发改委、房管处核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发改委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该规定。
感谢您的关注。
2018-7-3 14: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