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9月18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颁发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乎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处理行为管理的通知》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汽车停车位或车库。
山湖湾于9月份开始宣传要求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赶紧购买,否则将剩余车位买个已购车位的业务,请问是否合法?和住建局颁发的规定是否有违背?目前没有买车位的车主并没有放弃购买,只是越来越高的车位价格已经无法承受,我们期望在未来能够承受车位价格的时候再行购买,请相关单位给予回复。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和该项目的开发企业—苏州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市住建局、市物价局于9月18日联合出台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三条第10款规定:小区房屋全部交付满六个月后,建设单位在征求未购买或受赠、承租汽车停车位(车库)业主需求意见,并满足其购买、承租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需求后,有未销售、出租的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可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有1个车位或车库业主出售或出租;仍有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有需求的已有2个车位(车库)的业主。我公司将严格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小区的车位进行处置,满足小区业主的车位使用需求。对小区富余车位,将在征求未购买或受赠、承租汽车停车位(车库)业主需求意见,并满足其购买、承租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需求后,进行出售或出租。我局已要求科技城公司严格执行“通知”的相关要求,满足小区业主的车位使用需求。【高新区住建局】
赞同,现在开发商就在耍懒皮,打擦边球,我也接到电话说不买就卖给已买的业主了,已经通知到你了
请管理员删除此贴,在规定中第十条可以满足
请管理员删除此贴,开发商满足住建局的规定中第十条规范
2017-10-26 17: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