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中介公司与房主合谋骗取购买房屋之人的定金之后,购买房层之人损失了定金2万元之后,特别是提出了解决无效合同之后,中介公司至今以违反映合同为由,对购买者进行威协的事情如何解决?
2018年9月2日,我外甥倪**(非苏州本地户口),在昆山北区房产中介公司误导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20000元定金。由于购买房屋时,中介未能核准其购买房屋资格,特别是未能提醒房层面积未能达到80平方米不能够落户口的政策规定,签订合同没有中介公司代理的签名,没有房主联系电话号码等待,经过同事和亲人审核这个合同之后,发现了这个潜在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是无效合同,第二天,倪**就提出了要求返还定全的诉求,中介公司不受理。为此,我们通过“寒山闻钟”进行投诉,经过昆山房产交易中心两次当面调查,房主一直未能出面应对,并向中介公司提交了书面解除合同的申请。中介公司以全权代理为名,也是是不作为,导致返还定金未能履行,反而一再,再而三 对发信息,要求履行这个合同。所发信息如下:
倪**先生,您好!我是昆山北区房屋的,您在我公司签订的位于昆山市红杨新村119栋501室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18年11月5日之前付给卖方首付款含定金供计人民币贰拾伍萬圆整,逾期不付根据合同约定,逾期每天卖方有权按照房屋成交价的千分之一来起诉维权,距离付首付日期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算根本违约,如若由于您个人原因导致根本违约,概与我北区房屋无关。
这个无效合同签订之后,造成我外甥长期精神晃匆,食宿难安,已经造成重大的精神负担。特别是之后,每个期都发以违反合同为由,对他进行威协,造成更多的精神伤害。
为此,请 问这个无效购买房屋合同的威协何时是一个尽头?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请提供您的联系方式,方便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谢谢。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经调查,相关问题情况说明如下:2018年9月17日卖方与买方倪某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分两次共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汪某某(自称为倪某某舅舅)方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以及退还定金。汪某某于10月8日通过寒山闻钟向我局反映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环庆路店误导购买者签订合同。我局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于10月11日组织倪某某与中介公司进行调查和调解,双方表示愿意再协商解决。之后汪某某致电我局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表示希望可以再与卖方、中介公司当面协商。我局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与卖方电话沟通,卖方表示已经委托中介公司处理房屋买卖事宜,不愿意参与协商,拒绝返还定金,同时表示如果买方拒绝履行合同,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10月19日我局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组织汪某某、买方及中介公司再次进行调解,但始终无法达成共识。在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汪某某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通过寒山闻钟、2018年10月31日通过市长信箱投诉。目前,其相关诉求主要为:1.要求我局强制中介公司解除合同,卖方退还定金以及拒付中介费用。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解决有关争议的行为。目前,卖方以及中介公司已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纠纷已难以实现;强制退还定金的诉求超出我局职能范围。故历次处理结果均为建议汪某某采用司法途径维权。2.要求我局查处中介公司的违规行为。我局一再告知汪某某如认为中介公司违规,请进一步提供线索,我局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处理,但汪某某始终未提供中介公司违规的线索。由于我局已在职能范围内处理完毕,无法进一步处理。故建议采用司法途径维权。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请您等待回复。
这是否是房屋买卖中的套路俩,吃了定金,还需吃违约金,直到别人倾家荡产也是不会休战的。这是房主为什么不出面参加解决房产交易中的纠纷,这个房产证及房产所人的信息的真实性未核定,特别是未能完成网签的购买房屋合同是否是有效的合同,值得管理人员认真研究。盼能够有效规范房产交易市场行为,未能实现网签订的合同,有不真实性的存在问题。
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误导购买者签订《不动产契约书》(房层买卖合同)
昆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环庆路店(地址:营业场所:玉山镇城北环庆路545号;;昆山市环庆路549号,满庭芳4店店长杜**,电话0512-50133952,57771070;手机号:1358497****,qq7144433**)与二手房屋所有人陈**、身份证:321083197812*******;代理人(或共有人)孙**,身份证:321083198001*******;与购买人倪**,身份证:4211211991121*******,2018年9月1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0917211526****),房屋坐落在昆山市巴城镇红杨新村119号楼501室(房屋产权证号:2810476**)通过转账方式交了定金12000元,18日12点之前通过转账再实效定金8000元,共计交付定金20000元。因为合同所载内容与现实情况不实,2018年9月19日,购买方倪**提出中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已经转账的定金20000元,中介公司未能及时受理,造成严重经济纠分如下:
1、没有及时进行购买房屋进行网上签约,违返了购买程序;;
2、中介公司未能有效核实买方资料,买方不具备购买房层的基本资格
3、中介公司未能核实卖方资料,未能及时提供卖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地址为江苏兴化,未能核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有效性,代理人孙**未能出示或提供房层所有权人陈**的授权委托代表书,更没有出示授权委托房层中介进行买卖代表书;;
4、购买方交付定金的同时,出售房屋方未能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购房发票、契税单、授权委托书,丙方未能向购买方展示,事后未能出示。
5、税费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部分,误导购买方自愿替其承担。
6、“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一条、(三)租赁,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存在租赁情况;未能提供是否无抵押证明;;
7、在合理犹豫期内,购买方提出中止合同,中介公司不及时受理,与房屋出售交流及时中止,还误导购买方交付购买房屋总价93万元的2%的居间费用可能解决出同,不能够要还定金。
8、丙方(签章)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而是环庆路站的“合同专用公章”,没有留下详细的工商清册的地址,《营业执照》中的营业场所与提供的地址不一致。没有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9、中介公司拒绝买卖双方直接交流解决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存在欺骗之嫌。
10、未能及时发具补交的8000元转帐收费收据。
诚然,由于以上原因,购买方倪**认为本次房屋购买合同存在信息不真实,是有欺骗性的合同,不是购买人的真实意见的表达,是不合法的,无效合同,应该及时中止合同,及时返还购买者交付的全部20000元定金。
已经向你发了信息,详细介绍了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苏州市”两会“召开在即,盼代表和委员们能够更多关心社会诚信建设问题。现在社会上借钱不还,欠债不还,不履行合同,还设置各种陷阱,如金融欺诈、传销、理财跑路、套路贷款、套路合同、校园贷款、用公益和慈善、用商铺公寓高租金利诱等,就是想方设法坑害他人,严重恶化了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严重打击了实业经济的发展,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现象不能够及时制止,让社会失去了诚信,没有契约精神,人们之间没有信任感,就会损害了社会发展动力。特别是有关行政管理的事情,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有关刑事案件问题采取”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让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该有的严肃处理。甚至于将行政可以解决的问题,变成了严重的刑事案件。为此,盼政府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社会上的各种欺诈行为!让失信和欺诈人员没有立足之地,实现社会风清气正,创建良好的社会精神风貌,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
完全是答非所问,我们提出什么问题都没说清楚。
我们完全不能够满意,评价竟然成了满意。说明什么问题?
这说明昆山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就是与北区记中介有什么样的关联系?
我们将向法院起诉昆山房地产交易中心行政不作为、
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误导购买者签订《不动产契约书》(房层买卖合同)
昆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昆山北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环庆路店(地址:营业场所:玉山镇城北环庆路545号;;昆山市环庆路549号,满庭芳4店店长杜**,电话0512-50133952,57771070;手机号:1358497****,qq7144433**)与二手房屋所有人陈**、身份证:321083197812*******;代理人(或共有人)孙**,身份证:321083198001*******;与购买人倪**,身份证:4211211991121*******,2018年9月1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0917211526****),房屋坐落在昆山市巴城镇红杨新村119号楼501室(房屋产权证号:2810476**)通过转账方式交了定金12000元,18日12点之前通过转账再实效定金8000元,共计交付定金20000元。因为合同所载内容与现实情况不实,2018年9月19日,购买方倪**提出中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分两次已经转账的定金20000元,中介公司未能及时受理,造成严重经济纠分。
在昆山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购买人投诉之后,尽管组织了两次中介公司与购买人当面协调交流工作,但房主未能参加。特别未能未能返还定金之后,购买人要求中介公司和房方爱到了20000元之后,未能返还定时,就说对收到的定金开具购买房地产的发票。可是至今未能开出发标。
为此,购买人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和房主以未能履行合同为由,对于收取的定金开具正规的发票。
完全是答非所问,让大家看到,这样的答复,能够解决什么问题。这说明什么?就是昆山房地交交易中心根本上就是不作用,不想解决问题。
是谁评价满意的?应该让投诉人来评价答复满意情况吧。这个软件就说修改,其他人不能够参加这个答复的评价工作。
面对明显的市场欺诈行为,昆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不能够行政作为,及时规范好市场交易行为,而是推御自己的责任,建议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明显的行政不作行为。为此,我想了解决,昆山市房地交交易管理中心是如何进行市场管理的?
昆山市住建局这样答复,完全应付了事情,未能正面回答问题,而是为自己解脱作说词。
一是因北区房中介公司和房主误导购买人,因住房面积不满80平方米,不能落户。签订合同后第三天就提出返回定金和解除合同的意向。!二是因为房主一直不出面解除合同、返回定金,我们通过“寒山闻钟”进行投诉解决问题,昆山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组织协调解决问题,业主以全权委托昆山北区房屋中介公司为由不出面,我们已经书面向北区房中介公司表达解决合同和返还定金的诉求!
三、此合同未进行网签公示,违返了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向没有购买房屋资格人提供服务的规定,这是无效合同,不存在根本违约的规定。
四、造成此结果是中介公司和房主不愿意配合鲜决合同纠纷问题,要承担责任,就是返回非法收取定金,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五、购买人保留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请业主和北区房屋中介公司依法返回定金,才能解除合同。
2018-12-6 10: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