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山闻钟领导,及网友:本人是06年10月上班的,到14年5月才签合同。社保金也是10年10月才开始给我们交。当然我现在还在哪单位上班,我经常想这样做单位是否违规了。我不想不明不白,上了10年多的班,这算是什么用工,是长期工吗?是否单位欠了我的该交的社保金?或者其他什么的?对于不签合同的那些年政府能干预问责吗?懂法律法规的朋友能给我详细的介绍吗?就按上面的时间推算!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走天下您好: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您的陈述,您于2006年10月起在该单位工作至今,您单位已于2010年10月开始为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于2014年5月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您单位未为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已于2010年10月终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同时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2014年5月之前,该单位未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受理时效,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二年。综上所述,您的诉求已过受理时效。
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拨打苏州人社热线0512-12333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3-20 20: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