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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市财政局关于私托费事宜

2024-1-19 21:15:2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财政局你好,近期前去社区办理私托费收据,被告知已经取消此项内容了,但并没有看到相关通告。据我了解,《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中“(三)费用报销及减免规定”: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由街道开具区财政提供的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50元。按月报销,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按学期报销,春季(含暑假)在女方单位报销,秋季(含寒假)在男方单位报销。
不知道是否已经
市财政局便民服务员 庄生化蝶网友:你好!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江苏省财政票据统一归并改版的通知》(苏财综〔2017〕25号)文件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幼托费专用收据已取消。原《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5〕94号)“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由街道开具区财政提供的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50元”的规定,不再单独列为报销条款。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具体报销政策可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执行!感谢您的咨询!苏州市财政局2018年10月23日
7月10日,据市物价局发布消息称,近日,苏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共同起草了《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对报销、退费也作出新规。在调整前,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由街道开具区财政提供的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50元。对这项规定拟调整为未入园的婴幼儿的家庭幼托费报销,按每月150元标准,各区财政不再向街道提供幼托费专用收据。

2018-10-19 14: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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