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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出租无人管,生命安全枉顾谁之责?

2024-1-16 11:59:4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常熟市“三合一”整治工程如火如荼,一批违建、危房均在相关部门的治理下成效可见,是百姓乐意看见的为民之举,然而一些村镇的危房出租无人管理,群众反映后相关部门毫无举措,这样枉顾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谁来承担?“三合一”整治是否真正落实到村、到村干部?常熟市常福街道东联村浜东9号房屋(以下简称浜东9号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非法出租,相关情况如下:本人于今年5月5日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浜东9号房屋的情况,存在如下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一,浜东9号房屋为八十年代初建造的二层砖混结构楼房,且其建造时楼板及踏步等水泥件均为自己土法浇制,未从正规渠道购买,其使用寿命和坚固程度存疑,已有三十多年的房龄,属危房。目前浜东9号房屋正在申请落架大修中。根据《常熟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危房不得用作居住,更不能出租用于居住。二,目前浜东9号房屋被非法出租中,经12345市民热线电话5月20日答复确认,浜东9号房屋的被出租未在住建部门备案,且住建部门明确答复危房不得用于出租居住。三,为确保安全,不发生安全事故,浜东9号房屋在2007年已经户主申请停止供电,且供电部门也已经依法停止供电,而目前未经同意通过浜东2号房屋私自拉线对浜东9号房屋进行供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且东浜2号有非法转供电的违法事实。 5月20日12345市民热线对我的反映投诉进行了回复,除常熟住建部门明确答复外其他部门均末有答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于5月21日电话联系了常熟市常福街道东联村村委一相关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我浜东9号房屋在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将同意其继续出租用于居住!并且明确说是村委给的答复。我随即向12345市民热线投诉,要求浜东9号房屋不得再用于出租居住!至目前竟然未有回复!我不理解常熟市常福街道辖区派出所、安监办、村委、供电部门等“三合一”整治办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有多强,是否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第一位,假如轻易草率地签字通过验收审核后浜东9号房仍用于出租居住,这样的工作态度人民是否会打个问号,会怎么看?这样看的话得出的结论是相关工作人员对三合一”整治完全是形式主义!鉴于上述情况,关系到人民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危,这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房若仍然可以非法出租用于居住,若遇台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况且暴雨雷电季节马上到了,随时有塌坍的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人命关天啊!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人,一定会阻止这种明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会引发严重人员伤亡事故的情况发生!迅速依法取缔浜东9号房屋的非法出租居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害!同时对通过验收继续同意出租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查清问题并追责!对非法转供电的浜东2号房屋责任人严肃查处!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虞山城下人”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常福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1、目前根据苏州市331专项行动正在对“三合一”“群租户”进行整治,房屋只需要达到消防安全条件,整治办验收合格后是可以用于出租的。2、根据您反映浜东9号房屋在苏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中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您,而非2号的王某某,是否出租也完全由您决定。如果您认为王某某擅自将您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则是王某某侵犯了您的物权,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3、根据您和您母亲陈某某的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您的9号房屋的落架大修的申请也已经得到批准,随时可以对该房屋进行翻建,届时也就不存在危房一说。4、对于东浜2号非法供电的情况,9号用电是东浜2号王某某的个人行为,您可以依法追究2号王某某户的责任并告知供电部门。感谢您的关注。
“虞山城下人”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常福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 1、目前根据苏州市331专项行动正在对“三合一”“群租户”进行整治,房屋只需要达到消防安全条件,整治办验收合格后是可以用于出租的。 2、根据您反映浜东9号房屋在苏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中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您,而非2号的王某某,是否出租也完全由您决定。如果您认为王某某擅自将您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则是王某某侵犯了您的物权,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3、根据您和您母亲陈某某的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您的9号房屋的落架大修的申请也已经得到批准,随时可以对该房屋进行翻建,届时也就不存在危房一说。 4、对于东浜2号非法供电的情况,9号用电是东浜2号王某某的个人行为,您可以依法追究2号王某某户的责任并告知供电部门。 感谢您的关注。

2018-6-1 10: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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