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希望得到相关部门回复,关于外地人在苏州买房,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我目前情况:1、2017年6月份在一家单位工作,6月份显示社保是补缴,7月份至11月份是正常应缴;
2、在12月份因工作发生变动年2017年12月份社保是补缴;
3、公积金于2017年9月份开始缴纳到至今。
像以上这种情况,我如果想在苏州买房,在2018年几月份可以实施,谢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员
“伦敦小巷”网友,您好!一、您缴纳苏州地区公积,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办理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二、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您符合上述条件,可在2018年3月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感谢您对公积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或搜索“苏州公积金”添加微信公众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苏府(2016)150号文件精神,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累计缴纳12月及12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社保不符合调控政策。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苏府(2016)150号文件精神,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累计缴纳12月及12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社保不符合调控政策。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你好,我只要了解目前社保缴费情况如果需要在苏州买房,什么时候可以实施。2018年可以吗?请看附件图片,谢谢。
2018-1-31 12: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