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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种设备许可证代办,锅炉生产许可证办理机构

2024-1-11 10:54:1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南京倍晟专业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代办机构,拥有正规经营特种设备许可证办理资格的代办公司.并面向江苏,南京,徐州,苏州,无锡,南通,常州,镇江,扬州,连云港,盐城提供锅炉生产许可证代办,锅炉制造许可证代办,特种设备设施许可证代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办,ts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证办理,锅炉资质代办,客运索道资质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代办,大型游乐设施许可证代办等服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包括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许可参数级别,其具体含义如下:
(1)许可类别,包括设计单位许可、制造单位许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充装单位许可;
(2)许可项目,包括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锅炉制造、压力容器制造、安全附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项目下再按照设备种类、类别、品种及相应的参数级别,分为若干子项目;
(3)许可参数级别,按照特种设备参数及其危险程度,并且根据许可工作的需要划分为若干级别。
1.5  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具体许可范围和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
1.6  许可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其有效期均为5年。
1.7  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鉴定评审机构由市场监管总局、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承担相应的鉴定评审工作。
2  许可条件
2.1  一般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建立并有效运行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具备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
2.1.1  资源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
(2)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知识产权,包括标准、计算机软件、专利、设计文件等。
各类特种设备的具体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执行;关于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2.2条的规定。
2.1.2  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2.1.3  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2.2  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2.2.1  人员
资源条件中技术人员应当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职称,高级技师和技师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
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2.2.2.1  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以及安装单位的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2.2.2  设备设施
(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
(2)安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安装设备、检测仪器不允许承租。
2.2.3  工作外委(分包)
(1)设计、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等工作的外委要求,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件执行;外委(分包)时,生产单位应当有对应的责任人员对外委(分包)质量进行控制;
(2)允许外委的,其所外委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设计、无损检测外委(分包)方应当是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且不得外委(分包)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生产单位应当与外委(分包)方签订合同(协议),确定外委(分包)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所外委的工作由承担单位出具相应报告;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的生产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2.2.4  条件共享
2.2.4.1  同一单位
(1)同一单位申请不同设备种类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可以共享;
(2)同一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其每一处制造地址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实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产品资源条件要求,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同一种类产品相应资源共享;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享。
2.2.4.2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1)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分别申请许可,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各自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体系;
(2)总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总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3  许可程序和要求
3.1  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3.2  申请
3.2.1  一般要求
申请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无需提供原件),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当分公司单独申请时,应当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2)申请书中“申请许可类别表”(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
(3)原许可证(换证或者增项申请时);
(4)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时);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以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并且附前款除(2)、(5)以外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3.2.2  多制造地址申请要求
申请单位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一并申请;
(2)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多个制造地址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应当分别向其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申请单独取得许可证。
3.3  受理
3.3.1  予以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指定鉴定评审机构,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指定的鉴定评审机构。
3.3.2  补正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3.3.3  不予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
(3)发现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特种设备事故责任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4)被依法吊销许可证,且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3.3.4  申请的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若要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设备类别(品种)”或者“许可级别”,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原发证(受理)机关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3.4  鉴定评审
(1)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的要求,准备试设计文件或者试制造、安装、修理的样机(样品),样机(样品)应当经自检合格,资料齐全;
(2)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质量保证手册等有关资料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3)接到相关资料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实施鉴定评审(申请单位书面要求推迟的除外),并将评审日期和评审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鉴定评审,出具并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5)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换证鉴定评审的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3.5  审查发证和公告
3.5.1  审查与发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评审机构上报的资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评审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许可决定书)。
3.5.2  许可证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中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住所、制造地址(仅适用于制造单位许可)、办公地址(仅适用于安装修理单位许可),许可项目(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设备(设备种类、类别、品种)、许可级别和参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中应当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单位住所、充装地址、许可设备(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充装介质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3)许可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发证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发放电子许可证书(核准证书)。
3.5.3  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统称持证单位)及其许可信息由发证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
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b1  锅炉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b1.1  基本条件
b1.1.1  人员
b1.1.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等系统责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锅炉制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具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经历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从事锅炉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理工科,并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任职资格;
(2)设计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锅炉设计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锅炉相关专业,其中,a级锅炉制造单位的设计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任职资格;
(3)焊接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焊接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是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其中,a级锅炉制造单位的焊接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任职资格;
(4)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锅炉产品检验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理工科;
(5)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的工作经历,并且拥有理工科机械类教育背景;
(6)质量保证工程师不得兼任责任人员,a级锅炉制造单位责任人员不得兼任,b级锅炉制造单位责任人员兼任不得超过1项,并且材料与理化、焊接与无损检测不得兼任。
b1.1.1.2  技术人员
锅炉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表b-1的要求。
b1.1.1.3  焊接操作人员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焊工的持证项目及数量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b1.1.1.4  无损检测人员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实际产品的检测要求,并且满足表b-2的规定。
表b-2  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注b-1:无损检测外委(分包)时,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b-2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注b-2:应持有rtⅲ级、utⅲ级,或者持有4年以上rtⅱ级、utⅱ级资格证。
注b-3:采用超声tofd(衍射时差法)方法进行自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2人。
b1.1.2  生产场地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锅炉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场地或者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2)管材、板材、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3)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以及能够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4)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水压试验场地。
b1.1.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钻孔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并且按流程合理布置。
b1.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耐压试验设备等;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外委(分包)的,不要求;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设备,并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b1.1.5  外委(分包)控制
制造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外委(分包)。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热处理和炉胆、封头压制工作可以外委(分包)。专项条件没有规定可以外委(分包)的项目不得外委(分包)。
b1.1.6  工艺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要求的许可范围产品的制造工艺文件(含外委项目)。 
b1.1.6.1  焊接工艺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建立焊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持证的熟练焊工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
b1.1.6.2  无损检测工艺要求
锅炉无损检测应当有相应的无损检测工艺规程和操作指导书。
b1.1.7  试制产品
(1)试制产品应当能验证所申请范围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2)试制产品的设计图样应当经过设计文件鉴定合格;
(3)试制产品的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4)新申请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表b-3规定的数量,准备锅炉试制产品。
相关产品:特种设备许可证代办 , 特种设备设施许可证办理 , 锅炉资质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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