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安平,南县河口乡人,2016年5月南县建国驾校负责人卢春香经勘探场地与我协商,其爱人陈丹提供图纸,为我提供培训场内标志和设施,并通过公路、国土、水利部门认可,在我家不远的河口与大通湖交界处选好一块近五亩平方的地作为建国驾校的培训分点,并由我全额出资一并入股取得建国驾校教练车2辆(湘hj302学湘hj071学),一直培训至今。
当年年末,南县七大驾校为了垄断驾培市场、哄抬培训价格、攫取更高的利润而协商联合办校,其前提是所有驾校必须撤除辖下的培训分点。建国驾校从未与我协商撤除培训点的有关补偿事宜,企图并实施了通过交通执法部门以“黑培训”为由强行撤除的手段。
2018年4月18日、4月20日、5月2日南县交通执法大队三次派人、派拖车到我的培训点,以非法培训为由,欲强行违法扣留我的教练车。因南县交通执法大队三次来均不能出示扣车的法律依据,故而我拒绝配合他们的违法执法行为。在此我声明两点:
一、我的培训点是建国驾校为了掌控华阁镇、河口乡的驾培资源,主动找我出主意、提供图纸、标志设施而设置的,而且建国驾校负责人口头承诺无限期培训,并有相关部门人员到场“贺新”,何来非法培训一说?让建国驾校未料到的是他们七大驾校这么快要垄断驾培市场,而建国驾校又不想对我进行补偿,所以想卸磨杀驴、过河拆桥!
二、南县交通执法大队三次到我的培训点强行扣车,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
1、根据《机动车培训驾驶管理规定》第46条、第48条、第50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许可、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退一万步说,即便我真的是非法培训),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对培训机构(建国驾校)进行罚款、责令停止经营、责令限期整改,处罚对象也应该是取得培训许可的驾校,而不是直接处罚我这样的培训点;
2、翻遍《机动车培训驾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未找到所谓的交通执法大队在此情形可以扣车的法律条款。南县易驾通培训管理有限公司(联合驾校)4月18日向南县交通执法大队申请“关于请求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整治非法培训点的报告”中交通部门负责人的批示是:请交通执法大队依法依规从严打击!真不知南县交通执法大队派人派拖车到我的合法培训点欲强行扣留我的合法教练车是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规定?而且其违法执法的过程中体现的是抢钥匙、抢教练证、口出狂言威胁、强行违法搜身、搜车等野蛮恶劣行径!当我们质问执法人员扣车的法律依据时,执法人员口口声声就是一句话:县领导的指示,黑车必须扣!且表示无任何扣车凭证和手续。有关批示明明是依法依规,不知道他们依的是哪一部法哪一部规?
请各位网友和有关领导明鉴,主持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我将继续向媒体和上级部门申诉!
“县领导的指示,此车必须扣!”我也是醉了,执法人人员居然说得出这样的话,县领导不是批示要你们依法依规吗?你直接宣布暂扣车辆的法律条文不就得了!本来嘛!执法必须依法!执法人员都不依法,你如何要别人把车子让你扣走?
听闻5月2日当天执法大队到河口那个培训点扣车时,很不顺利。人家正规教练车,为啥说是非法培训?现场有人要执法人员宣读扣车的法律依据,执法人员说不出,居然说:“黑车必须扣,扣错了你去申请国家赔偿!”那就是说这些执法者明知其执法是违法的还要强行违法扣车,最后一旦追责就一股脑儿推给领导和单位!与其这样,还不如遵照法规一步一步执法,让人心服口服!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瘴气腾空,天日何靖
愚以为,执法者必须依法!!!
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玩失踪:当天人多,执法人员分工协作,搜的搜身,翻的翻车,抢的抢证,至今无人承认谁抢走了教练员的教练证,难道失踪了吗? 天大的笑话!
看不出我们南县居然有如此执法部门,惹不起,躲得起,不惹为妙!
2018-05-04 14: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