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住建规[2011]14号)文件: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两个月向业主公示一次代收代交费用及分摊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
未经公示的,相关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相关代收代交费用直至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账目为止。
我是业主,是否可以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只此一条,请明确答复:可以 或者 不可以。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苏住建规[2011]14号)文件规定是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中将不再测算物业项目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2012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不再按照原测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于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执行前已完全交付的小区,该文件第五条:“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可将2012年上半年代收代交费用按原标准收取后作为预收费用,单独列账、按实分摊。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且尚有部分区域在2012年1月1日后交付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预收标准,统一分摊。”可见,文件实施前已全部交付的项目并未强制规定必须调整。故根据文件规定,2012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根据此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不要再扯任何别的。
只就此一条答复。
谢谢网友支持!
这条是我之前帖子的诉求之一。
吴中区住建局在答复中,不敢直接答复此诉求吗???那么说,因为吴中区住建局从未答复过此诉求。
现在和我之前的帖子无关,就条款答复。
感谢网友支持!
拭目以待。。。。
吴中区住建局:
你回复:是。依法依规。我就依法依规不缴纳代收代交费用,直至公示。
否。枉法,立场问题。我还是依。法依规不缴纳代收代交费用,直至公示
可以关注!
顶起来!
由政府法规为据,依法执政,依法收费,依法交费。
物业会告诉业主:只交物业费不交代收代交发票没法开。
伎俩。
明确的苏州市法规条文阐述。
中央巡查组走了,还会回来的。
吴中区住建局:请你不要枉法,抗法。后果严重。
看看我的身份证号码,这次和你死磕到底。如果你想和我死磕国务院令。。。。
吴中区住建局:敢回答不可以吗?试试?
不是威胁,是吴中区住建局执法枉法抗法
国家的法律法规高过天,人民群众才是党和政府最深厚的情感。
2018-10-26 15: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