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9月购买恒基旭辉城商品房一套,当时合同标注增值税为11%。今天拿房,购房发票上开的增值税为10%。询问当场旭辉工作人员“1%的差额哪里去了?”,得到的回复是“是他旭辉的利润”!(发票是六月初开的,旭辉该交的增值税还没有交给税务局)要求他们退钱,不肯;要求他们开给我11%的发票,也不肯。请有关部门帮我们老百姓讨个公道!
市国税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kere),您好!根据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以及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并计算税款。如您发现销售方存在少缴税款等偷漏税嫌疑,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因税率调整带来的价格争议,应以购销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为主要依据协商解决。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合同不相符,属于违反合同
2018-6-30 21:3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