藕巷新村13幢西单元1楼开设培训班是否允许?相关部门是否应该查处?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相关规定,在居民楼内不得开设培训机构。我们联合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并与该培训班负责人取得电话联系,宣传了《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其合法合规办学。该负责人答应于近日内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未取得证照前不再办班。如有疑问,可继续向我委反应,联系电话:65160691。
那这个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回答是什么意思?同一时间,两个回答
2018-9-5 20: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