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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大欺小,擅自断电,给本...

2024-1-1 1:01:0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本人董**,2017年7月与苏州工业园区吴门文化艺术中心(以下简称“艺术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艺术中心将其向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租的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老街区59楼东及29幢船舫(共计200m²)转租给本人经营,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3日至2020年5月30日,第一年租金为30万元。协议签订后,本人即进入该区域进行装修后,并正式对外开放经营。
在本人合法经营的过程中,2018年4月30日晚,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突然对本人承租的上述区域进行断电,导致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因本人与艺术中心已经签订了《合作协议》,承租了艺术中心59楼东及29幢船舫(共计200m²),本人即享有该区域的合法使用权。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突然断电,给本人造成巨大的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本人曾多次和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但至今仍然没有恢复供电,也没有任何回复。
现请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后能给本人回复,并为本人主持公道。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关于你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1、斜塘老街区59幢为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有产权物业,目前合法承租单位为苏州市吴门中国画研究院,我司与董xx不存在任何租赁业务关系。2、根据我司与苏州市吴门中国画研究院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或者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承租方不得转租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以对租赁物业的占用和使用为条件,与他人达成某种合作或者合资关系。”因此,承租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我司不予认可并保留追究承租方根本性违约的法律责任的权利。3、根据我司与苏州市吴门中国画研究院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规约》中相关条款约定,租赁物业的所有外立面、公共区域、店招以及二次装修内容,需事先书面报我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出租方及物业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撤换出租方统一安装的玻璃铺面、玻璃门、店招、灯箱以及其他面向公共区域的装饰或装修……”现场物业管理方在发现该租赁物业内存在装修违约行为后,第一时间与承租方进行了沟通,要求停止违约装修内容;多次沟通后违约装修行为仍未停止,经我司同意,现场物业管理方对违约装修部分采取断电措施,并告知承租方根据合同自行予以恢复,未恢复前无法正常供电,承租方对此无异议。目前,违约装修部分尚未恢复,因此无法正常供电。商旅公司
谁租给你的你找谁

2018-7-16 1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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