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慈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不作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申请》不回复违法!
各位领导:
我是徐南仙,今年80岁,祖籍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兴隆街81号,现住澧县城关镇,今举报慈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不懂法规、乱作为!慈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申请》不回复违法!
1,2017年6月14日,我依据“2017年4月15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 国土资电发[2017]1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通知》“(五)关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信守政府承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将登记发证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分开,结合具体区域、具体案例,提出问题清单,提请政府专项研究解决。只要权利人拥有合法的权属证书,都要认账,并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我持有父亲1953年慈利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号为拾字第8881号原件,再次来到了慈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行政申请书》(见证据),请求对该土地的权属依法给与登记,但登记窗口的好几个工作人员都拒绝给我登记,一位姓覃的负责人不知是揣着明白装糊、还是一点专业知识都没有呢?!他居然说:‘该证无土地来源、无宗地图、宗地界、地点、坐标、无权籍调查表等材料不予登记,’并给我出具了一份《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见证据),这岂不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和无知吗?!我国所有的《产权证》在发证之前不是都要经过的这些程序后才核发证件的吗?我现在持有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利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原件,这些资料权证上记载的很清楚,他说的这些应该早在颁发此证前,政府就已经做完了所有的测量、测绘、制作了蓝图……并保存在慈利县政府的档案里的,难道他都不知道吗?我们2014年12月19日在慈利县档案馆就查到了该权证的存根,难道这些最起码的专业知识他都不懂自己也不会去查吗?用这种无知的理由拒绝登记不是太愚蠢吗?现在我是配合他们做好当前全国正在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持我家原始《产权证》前来依法登记!但这位姓覃的领导作为一个专业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负责人,居然趾高气扬地用这样没有一点专业知识的理由来拒绝登记,实在可笑、可悲和不负责,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令第656号)“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百零五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等相关法规,我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理应给于登记。请看“1954年《宪法》第12条规定;1975《宪法》第9条规定;1978年《宪法》第9条规定;1982年《宪法》第13条都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2004年《宪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都是法律规定的,也是和现在提倡的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方针相吻合的。慈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我家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理应登记,责无旁贷!
2,慈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申请》不回复违法!
2014年9月29日,我女儿谭丽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慈利县国土资源局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xa 45362854431)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局公开:“1.产权人徐寿曾:1953年慈利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证号为拾字第8881号的土地政府信息记录;2,该土地自政府颁发证件后的使用、登记和产权人的信息记录;3,该土地的现状及使用者的政府信息记录。”但该局逾期未于书面答复。 2014年10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向慈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xa 38788003131)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14年11月15日补正邮寄(单号:单号:xa 44479398031);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但几年过去了,慈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却至今不予回复,请问这种行为合法吗?!这个部门的公务员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吗?!
3,我父亲徐寿曾在慈利县江垭镇丁字街的这块城镇宅基地,1953年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后,当时因资金不够没盖房,徐芳国介绍租给他舅舅:李文大(儿子李子谦、李文逊、小儿:李子林)种菜,之后李文大就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地在这块地上修了房子,多年来我们找他家理论讨还多次无果…后来慈利县国土局又违规操作给他们家办了证,请问:你们给他家办证的依据在哪里呢?!几年前又被政府建成了商业街,我家多年找他们和当地政府要求返还宅基地都遭拒绝!我持有合法权证的权利人至今却分文没有得到补偿,天理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我家的合法财产被他人侵占多年,我们讨要多年,而当地国土局却视而不见,每次都找各种借口忽悠、推脱了事,这可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啊,慈利县政府的相关部门怎能就一推了事呢?!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我女儿谭丽桥2014年,又向慈利县信访局和国家信访局写信反映该宅基地被侵占一事,并强烈要求返但没有结果;向慈利县国土局、张家界国土局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查、复核也没有结果;又向慈利县房管局、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者没有结果后者不回复;两次进京找中华人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两次接访的领导都说这事可以找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慈利县政府法制办根本就不依法行政!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几年过去了都没有做出任何答复,他们官官相卫、互相袒护,包庇违法侵占我家合法财产的人,不公开信息,也不追缴违法侵占的宅基地,在此,我强烈要求各级领导关注此事,依法为我主持公道,让多年的冤案得以澄清,让我家的合法财产得以回归,让我父亲徐寿曾1953年慈利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号为拾字第8881号给予登记并依法返还!让我一个80岁的老人能在有生之年讨回自家的合法财产!谢谢!
举报人:徐南仙 电话:13564695272,15773618673
2917年6月19日
附证据如下:
1,《土地房产所有证》原件照片;
2,徐南仙《行政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一份;
3慈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一份;
4,现场被不动产登记中心覃姓负责人拒绝登记照片;
5,徐南仙和父亲徐寿曾的关系证明;
6,徐南仙身份证照片;
求西xu:
你于2017年6月19举报“慈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不作为”一事,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和档案查证,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经查实:徐南仙系谭丽桥的母亲。我局于2014年2月18日书面回复,之后,谭丽桥于8月要求我局政务公开徐寿曾的土地信息,9月又向我局呈送《土地确权申请书》,我局依法依规分别予以回复,谭丽桥不服,向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5日依法作出复查意见,对其请求返还或补偿的诉求不予支持,并认定我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合法,予以维持。后谭丽桥又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核,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9月依法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建议书》,告知谭丽桥的诉求属土地权利登记发证法律效力和侵犯财产权方面的范畴,不予受理其要求复核的请求,并建议其走司法途径解决。2015年谭丽桥在华声在线和投诉直通车进行网络爆料,举报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对其不履行登记,我局于2015年1月7日进行网络回复,对其依据其外公徐寿增1953年《土地房屋所有证》提起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相关途径。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1日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不懂法规乱作为,县政府法制办不履行《行政复议申请》违法!事实如此还想忽悠吗?!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的负责人,身为国家的行政人员,却不懂最基本的法规,将《信访》和《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申请》混为一谈、张冠李戴!2014年元月谭丽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 第四条”向慈利县信访局、国土资源局写信反映徐寿曾土地被强占并要求返还一事。并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规定,2014年5月9日慈利县信访局转来县国土资源局的《信访答复》,谭丽桥不服于2014年5月12日向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复查、2014年7月19日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了复核;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走的信访途径没有一点结果。你们这是《信访答复》。
2014年9月29日谭丽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之规定,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xa 45362854431)向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局公开:“1.产权人徐寿曾:1953年慈利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证号为拾字第8881号的土地政府信息记录;2,该土地自政府颁发证件后的使用、登记和产权人的信息记录;3,该土地的现状及使用者的政府信息记录。”但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对谭丽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答非所问、张冠李戴!我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宅基地,是生活资料而不是生产资料!《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及生活资料....你们不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是答非所问,草草回复,乱作为!你们根本就不懂法的乱说,我家是城镇居民、宅基地、房屋是生产资料吗?!这是生活资料而不是生产资料!我家是城镇居民,什么时候宅基地成了农村的土地了?!这不是在胡说八道吗?再说你们拿早已失效的文件来忽悠百姓也太没有一点法律常识了吧!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怎么这个法律关系都不懂呢?作为一个国家的公务员,连这点起码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吗?!
由于谭丽桥的对慈利县国土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 2014年10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谭丽桥向慈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xa 38788003131)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14年11月15日补正邮寄(单号:xa 44479398031);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但几年过去了,慈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却至今没有任何回复,今天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还在该网站上狡辩,说给予了回复,你们只对谭丽桥的《信访》给予了回复,慈利县政府法制办对谭丽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一个字的回复都没有!你们官官相卫、互相袒护不依法行政。2017年4月15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 国土资电发[2017]1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通知》“(五)关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信守政府承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将登记发证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分开,结合具体区域、具体案例,提出问题清单,提请政府专项研究解决。只要权利人拥有合法的权属证书,都要认账,并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就摆在这里的!可你们有权就任性、不懂法、不依法行政,拒绝依法给我家的权证登记,这就是你们有法不依的事实!慈利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申请》不回复就是违法!
求西xu 2017年6月23日
2017-06-19 13: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