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命案,因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肖太明亲外甥、官二代司法所长和少数交警给死者捏造过错成冤假案。真凶漏罪,所长漏罪判免刑继续当官,警察涉罪无人敢立案;公、检、法办案官员违法办案,无人敢究。在党和政府“依法治国”大环境下,请维护法纪权威!
一、勘查现场,游所长对交警官说:“没有问题,就这么搞。”
2012-11-7-12:05许,曾祥柄(砖厂员工)将行人魏冬香(殁年80岁)撞倒,农用车右前侧保险杠撞人断裂,在现场留下单轮刹车印,曾在现场多次打电话并向老板游所长汇报。老人倒地后还在呻吟。现场围观者越聚越多,围观者都以为曾在打120救人,打122报警,事实上他既不救人也不报警,忙向游所长汇报商量顶包,故意不救伤者任人死去。
12:30许砖厂厂长、江南镇司法所长游庆波驾驶私家轿车湘f•1lw79到现场。小轿车在现场留下的是双轮泥巴印停车痕迹,没有刹车印痕迹,车身上没有撞人的车损坏痕迹。所长一到现场就给围观群众做工作,并买了几条烟分发,硬说人是自己撞的,且不断打电话找关系。在现场游所长叼着烟嘻嘻哈哈笑容满面,指着被撞者的破旧小屋几次说:“就这样的屋喔,把几个钱就冒事的”。12:56分,游庆波打电话报警、骗保。
13:55交警一到现场,目击者多次高喊“是大车撞的,不是小车撞的”,围观群众和目击者都听到了,但几位执法交警官听而不闻“装聋子”;几位专业的执法交警勘查现场时,在一没有看到小轿车刹车印痕迹、二没有看到小轿车撞人后的车损坏痕迹、三是小轿车与受害者相距几米远且受害者身上没有翻滚刮擦地面产生伤痕的情况下(这3点是认定小轿车撞人的充分、必要证据),当场就心知肚明不是小车撞的,但视而不见“装瞎子”;更让人不敢相信的是,其中一位交警官(可能是刘润时)居然当着100多围观者几十个目击证人的面,与游所长商议“这样做(指立假案)给你舅舅说过没有”。游所长语气坚定铿锵有力地说:“没有问题,就这么搞。”此时,现场已到几位村支部书记和镇政府官员。于是乎,一群警官镇官当着100多围观者几十个目击证人的面,公开立假案造冤案来骗国家的保险金。一池清水,此刻彻底搅浑,以讹传讹,邪恶占胜了正义。约下午四五点交警扣押游庆波和小轿车及曾祥柄离开现场,此时,目击者还向其中一位交警喊“是大车撞的”,这位交警官还用眼睛盯着。
8日上午,死者儿子到临湘交警大队了解案情,承办人刘润时股长和分管事故副大队长李胜兵出示了曾祥柄、游庆波笔录并说“昨晚笔录材料做到晚上9点多,司法所长撞的,所长承担95%以上责任”,原卷宗记录:1、当天12:30许,受害者在由北向南过马路时转身返回,再转身继续由北向南过马路,以致两车会车时躲闪不及,小车撞人。2、假肇事车辆湘f1lw79轿车司机游所长是在办完公事之后,以每小时70—80公里的速度自江南镇牛湖村往江南镇行驶,12:30许,当行驶至江南镇盛塘村八组地段与行人魏某相撞,造成魏某当场死亡。3、因受害者在马路中间来回转身,大车与小车会车避让过程中侧翻驶入路旁沟渠,没有撞人。原卷宗材料完全按照游所长、曾祥柄、交警官意愿而定,并推迟肇事时间至“12:30许”,还凭空捏造“办公事”、“会车”、“受害者转身”细节。
8日下午死者儿子再次到临湘交警大队,找刘润时要求羁押游庆波,刘润时电话回复说自己在岳阳,赶不回来。死者儿子再次找李胜兵副大队长要求羁押游庆波,李队长当着死者儿子的面打电话,下达了羁押游庆波的指令。后来证实并未羁押。
2012-11-10以游所长为肇事者将刑事案件和解。正是基于对公共权力的信任才和解,没想到这是真、假肇事者和少数交警官共同下的套!此后,所长和交警原职原位为官依旧,毫发不损。
时任江南镇党委书记彭海云。
2013-4-29红网曝光, 2013-5-3大队回复,措辞强硬不承认立假案,2013-5-6经红网将回复批驳得体无完肤。《红网》编辑部2013-5-7向临湘市委下发调查函,但临湘市委不回。2013-5-8临湘市公安局4人专案组重新调查取证,2013-5-11将曾祥柄收押,12日刑事拘留。
曾祥柄涉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判三至七年)、妨害作证罪、间接故意杀人罪(调查通话记录核实);游所长(在编干部)涉包庇罪、保险诈骗罪(未遂)、间接故意杀人罪(调查通话记录核实);交警官涉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
2013-7-5就曾祥柄的交通肇事罪在南京调解。2013-11-4-11:30临湘检察院公诉科常伟辉就曾案征询受害者家意见,2013-11-6刘勃与常领导联系,明确要求追究妨害作证罪。此后,关于该案受害者家没有得到任何信息。直到2014-12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1-25公示《游庆波包庇罪判决书》中得知:2013-12-26临湘市人民法院以(2013)临刑初字第189号判决曾祥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10-14临湘市人民法院以(2014)临刑初字第175号判决游庆波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2015-4开始,受害者家多次找法院“几百万”院长杨新元、刑事庭长方美玉要曾、游的判决书,就是不给。
直到2014年底,游依旧当所长,一边走司法程序一边当官,怪哉!时任江南镇党委书记陈彦彬,镇长郑娟。
二、书记亲外甥、官二代游所长在公、检、法阶段的特权与公职官员违纪违法行为无人敢究
(一)在游所长涉假“交通肇事罪”刑事侦查阶段
2012-11-7既然所长承担95%以上责任,是谁在何时拍板放的游庆波?又是为什么要放?8日下午既然分管副队长李胜兵当着死者儿子的面下达了羁押游庆波的指令,最后为什么又没有羁押?
2012-11李胜兵第一次审核,原卷宗里没有“小轿车刹车印痕迹和撞人车损痕迹照片”,你是怎么核定小车的?你是不是同谋?
2012-11-7至2013-5-11,所长像没事一样继续原职原位当官。刘润时、李胜兵、大队长、分管局长为什么不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刑拘、报捕游所长,并移送审查、公诉?李胜兵第二次审核。谁涉滥用职权罪?
2013-5-3大队回复《红网》,不承认立假案。原卷宗里没有“小轿车刹车印痕迹和撞人车损痕迹照片”,李胜兵第三次审核,您在回复《红网》时还没有发现?你涉案有多深?
(二)冤案纠正后曾祥柄涉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间接故意杀人罪刑事侦查阶段
人倒地后曾不救任人死去,故意杀人罪查没查?法院只判曾交通肇事罪,李胜兵第四次审核。
(三)游所长(在编干部)涉包庇罪、保险诈骗罪(未遂)、间接故意杀人罪立案之艰辛
从2013-5-11曾祥柄被收押开始,游所长涉嫌包庇罪已铁板钉钉。2013-5-11至2013-12-29的8个月,所长、交警又没被立案、刑拘、报捕,无人敢动。多次拨打岳阳12345、《红网》5次监督,2013-12-30才立案游所长,2013-12-31取保侯审,一天不关。交警大队哪天将游所长涉嫌包庇罪的材料移交刑事侦查大队,刑侦大队有没有进一步查实游所长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
据2016-5-12临公(信)不受字〔2016〕03号,游所长被以包庇罪、保险诈骗罪立案。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1-25公示删改后的《游庆波包庇罪判决书》中得知:“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照这么说,假如游所长不去,是不是还不会立案?就是说要么是交警大队没有向刑侦大队移交材料,要么是移交了材料刑侦大队压案不立。板子该打在哪,谁该担责,请组织进一步查实。是不是为了给游所长整个假“自首”,侦查部门自愿捱板子?临湘市公安局有没有将交警官犯罪材料移交检察院立案、刑拘?李胜兵第五次审核。4人专案组、李胜兵副大队长、大队长、分管副局长,谁涉滥用职权罪?
(四)游所长被立案后公诉审判阶段----临湘市法院分管副院长吃里扒外当内鬼,指示审判长李跃进判决游所长免予刑事处罚,漂白所长犯罪
2014-10-8向岳阳12345举报所长犯罪,9日所长就说:“法院院长讲了,这回真的要刑事拘留我,判我一年。”所长还到处吹嘘,“法院院长讲了,叫受害者家倒赔我钱”。
游所长重判情节:就这个包庇罪,是直接故意犯罪,按照全国法院的审判实践,若受害者家属不谅解,连缓刑都不能判,最少也要判一年以上实刑。再加上现场教唆等执法犯法,加上涉嫌杀人,加上故意骗保,加上主犯地位,加上可能侵蚀司法人员,加上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等情节,只能重判
“几百万”院长杨新元、审判长李跃进于2015-3-6(星期五)带着游所长到受害者家赔礼。杨院长说:“肖书记给我打过几次电话,是我要李法官这么判的,游所长也到过我的办公室找我”。
(五)“砍罪”公诉官常伟辉滥用职权罪
曾、游公诉人都是检察员常伟辉。临湘市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将曾案移交审查起诉,常砍掉妨害作证罪,2013-12-26(2013)临刑初字第189号只判了曾交通肇事罪。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时所长涉嫌包庇罪和保险诈骗罪,常砍掉保险诈骗罪。 2014-11-25《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2014)临刑初字第175号判决书已改,你手上在检察院存档的判决书改了没有?根据《刑法》游所长的“自首”不合法,常检察官当庭为什么不抗诉?明知判决是错案,2014-11-11-16:33受害者家与你联系时,你却说已过抗诉期。开庭、判决时为什么不征求受害者家意见?已过抗诉期你就不能申请对刑事案件监督吗?且所长案子在审查、公诉、审判期内,曾祥柄缓刑考验期(2013-12-26至2014-12-25)没有满,考验期满后也是通过江南镇司法所游所长出具鉴定材料。你们这是演“双簧”。
三、几点诉求
1、案发现场有几位村支部书记和镇政府官员,所长顶包,时任江南镇党委书记是彭海云,请您解释是组织建设是否有纰漏?
2、直到2014年底,游依旧当所长,时任江南镇党委书记陈彦彬、镇长郑娟,请党政主官解释游所长犯罪后继续当官不撤职的理由?
3、公、检、法三阶段办案官员涉违纪违法犯罪,请依法查处,并深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4、再审游所长包庇罪案且按所有罪行依法判决;进一步追究曾妨害作证罪、间接故意杀人罪。
四、几份附件
1、曾祥柄交通肇事罪判决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临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临湘市xx镇xx村x组x号。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收押,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2013年7月9日由临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伟辉、被告人曾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7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湘06f0113号华川牌农用车拖运红砖,自本市江南镇牛湖村江南砖瓦厂往该镇盛塘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本市江南镇盛塘村八组地段时,与行人魏xx相撞,造成魏xx当场死亡。经岳阳市湘北司法鉴定所鉴定,魏xx死亡原因系发生交通事故时,头部受重力撞击所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导致生命中枢严重受伤而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于2013年5月11日到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与被害人之间达成了和调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刘xx、游xx、刘xx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岳阳市湘江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和解协议及收条、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交通肇事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祥柄认罪态度好,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曾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服从所在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xx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映雪
2、游庆波包庇罪判决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系临湘市xx镇政府司法所长,住临湘市xx路xx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2013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包庇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伟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中午12时30分,曾某某(已判刑)驾驶湘06fxxxx号农用车,自本市xx镇xx村至该镇xx村运输红砖,当车行驶至本市xx镇xx村八组地段时,与同向行人魏某某相撞,造成魏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曾某某将自己撞死人的情况告诉了被告人游某某。被告人游某某随即赶到事故现场,当游得知曾某某所驾农用车没有购买保险后,便想顶替曾将自己所驾撞死人的责任承担下来,以获取保险金为曾支付死者魏某某的赔偿款。于是,游某某将自己驾驶的购买了保险的湘f1xxxx雪弗蓝小轿车停放在死者魏某某旁边,仿造交通事故现场,并要现场群众及死者家属说是他撞死的人。尔后,游某某向本市阳光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称,自己本人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撞死了人,要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调查时,被告人游某某亦告知民警是本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撞死的魏某某。当本市阳光保险公司通知游某某领取保险事故赔偿金时,被告人游某某因害怕主动放弃了保险公司赔偿。临湘市公安局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于2013年5月12日对曾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13年12月26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保险公司理赔资料、本院(2013)临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人曾某某、刘x标、刘x波、刘x品、陈x的证言、岳阳市湘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游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某某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跃进
代理审判员 李辉品
人民陪审员 彭天才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映雪
3、控告临湘公安局官员违纪违法犯罪,公安局不受理告知书
临湘市公安局
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临公(信)不受字〔2016〕03号
刘勃:
本机关于2016年4月25日收到你提出请临湘公安局解释“117命案”刑事侦查阶段的几个问题的信访事项,经审查,你所诉的“117命案”是发生在2012年11月7日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其中所涉及的肇事及骗保行为,已经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信访事项属于下列第1项情形:
1、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应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予受理;
2、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向 ———提出,不予受理;
3、应按法定程序向———提出,不予受理;
4、信访事项已经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5、信访人未在30日内按程序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不再受理;
6、属于本机关按照法宝程序办理的事项,依法应直接向———提出,不按信访程序受理。
临湘市公安局信访专用章(鉴章)
2016年5月12日
信访人
年 月 日
1、请临湘市公、检、法作出书面回复,并究违法乱纪责任;2、两任党委书记和镇长是怎么带的队伍?
2016-08-23 12:2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