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一般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未就之前民法通则中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等一年的诉讼时效是否废除作出明确说明,请问人身损害赔偿等原适用民法通则之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是否废除?因说法不一故请司法部门明确解答,谢谢!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走一天”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司法局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属于特殊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生效后,一般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没有明确说明民法通则中关于特殊诉讼时效的条款废止,因此,可以理解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作为特殊诉讼时效,仍可适用。
今年有新司法解释了了解一下
在哪?没找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北京高院的。。。
2018-6-11 1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