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康花园24幢608室友,是顶楼带阁楼户型,该户主擅自将该房客厅(隔成了2间),水箱间,阁楼、晒台等非居住区域用砖块分隔成10间房间以供出租。该行为严重违反了《苏州市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和2017年《苏州市“群租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的规定,也严重侵犯了其他住户的合法居住权益,在消防、治安等方面造成了极大的隐患,我们24幢其他住户一致要求作为群租房主管部门的住建局按照上述法规中的要求尽快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违法改造的房间矛以强制拆除。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你“原户型改造成群租屋是个大隐患”问题,根据《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相关文件正在严格执行,如果出租房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你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
2018-4-21 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