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户主,张**的房子未经合法继承人签字同意被村里偷拆,2011年4月11日打110报警,这是侵占公民合法财产,至今未解决,家中有协议张祖根房子由小儿子继承!<br>
我有两个儿子,男女双方各姓一个姓,不是男嫁,女方开出证明不是男嫁,是两家并一家!你们未经本人同意非叫人男嫁,你们是不是违法!在拆迁前村里叫我拿出三万元可安置,我没拿出来,你们就胡作非为!<br>
在三埂村有好多读书户口迀出的都安置的,我的户口也是在2000年读书时迁出的,但我有祖宅,有农田,是集体组织的一员,你们怎么可以不安置?本人和三埂村董书记聊过,他说听镇里的,我也去镇里了,镇里让我上访!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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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张文兰,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于三埂村4组汤兆里,兄长张文良。生父张祖根于85年左右死于车祸,后有继父马小弟把二个孩子抚养长大。张文兰弟兄两人都读了(原)苏钢技校;在2000年7月25日张文兰户口迁至(原)苏钢技校,后于2004年男嫁在浒墅关镇横泾村。 2005年7月,三埂村4组一半村庄属拆迁区域。在拆迁登记时,继父马小弟将所有房屋登记在他本人名下,并没有张文兰有房屋的说法,同时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后他们家在房屋拆除的情况下自订了一份张文兰有二间小屋的说明,并要求安置两间宅基地。后经评议小组全体人员(由镇拆迁办工作人员、村工作人员和三埂村4组村民组成)评议,张文兰属男嫁对象,不符合安置条件,后通过补项的办法补了继父马小弟一万元。因为在拆迁登记时张文兰没有房屋登记,在镇的安置规定中,男嫁对象要有房屋才能按男嫁对象的标准补贴。故采取补项的办法补了一万元。 在农村风俗中,上门做女婿即为男嫁。否则镇安置规定也不会就相关男嫁作出具体内容规定。如果说男嫁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界定的,那么在处置时候按乡风民俗处理。当初拆迁时候,评议小组也是由三埂村4组(张文兰所在村民组)的数名村民参与的,镇拆迁办、村和三埂村4组的村民一致认定张文兰当初是做女婿出去的,这点无法更改。 另外,张文兰说他有两间小屋,这个提法是在其继父马小弟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之后。拆迁协议都签了,再来说有小屋,这明显是不符合规定的,当然无法得到拆迁小组的认可。 张文兰现在随意篡改事实,实属无中生有。
相城区黄埭镇
二0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2017-1-13 09: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