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建房投诉书
株洲市芦淞区鑫盛路居民何小玉现有7层房屋一栋,因出租租金可观,便开山挖地在无合法的建房手续的情况下,目无法纪,天下老子第一,乘监管不力之机,兴建多栋大楼出租,为和睦起见,在动工前后与他多次协调无结果后,2014年7月多人将此情况反映到株洲市芦淞区规划局.株洲市芦淞区国土局.株洲市芦淞区拆违大队,随后拆违大队要求其停建,并采取了阻其施工,但几天后对方加快抢建,现已建成违法建筑面积600多平米的4层大楼一栋。
因2014年违法建成房屋600多平米已达到对方预计的“即成事实”的后果,达到 “最多罚款了事,无须拆除”的目的。现又将剩余空地再次施工,预建2栋多层大楼出租,此违法建筑距离本人房屋仅1墙之隔,严重威胁到相邻房子的采光.通风及安全,特再次将此情况反映到株洲市芦淞区规划局.株洲市芦淞区国土局.株洲市芦淞区拆违中心,请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根据2007年10月1日,国家《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特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但何小玉这种不顾周边屋舍的安全,无证违法建设造成的严重后果谁来承担一切责任?谨望各有关部门对此事给予严正处理!
网民: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核实后作如下回复:
区国土局的回复中提到“王大碧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1995)第763号)审批时间为1995年12月15日,批准面积为100㎡,当事人王大碧私下涂改为400㎡。的部分”。区法制办对此的意见是“应向国土局调取[1995]第763号用地批准书原始档案或依法定程序撤销[1995]第763号用地批准书,现在国土分局以情况说明的形式来撤销市国土局核发[1995]第763号用地批准书,程序上不妥”。但区国土局至今都未予回应。
何小玉要建的第二栋房屋与投诉人家距离几米远,经我队核实此次建房当事人为喻xx(芦淞区干部)出资委托何小玉建房。当事人于2014年7月10日、11日和2015年4月29日三次进行施工建设,我队都及时对其地基进行拆毁。至今为止,第二栋房屋还是地基状态。因为喻xx前期投了不少钱用于挖山,不能建房后心里不忿。遂以防治山体滑坡为由,要何小玉在投诉人的围墙旁边建围墙护坡。因为建围墙、护坡防治山体滑坡是客观需求,此类建设行为,我队在执法查处时各审批机关并无明确要求需要审批。虽然投诉人对我队制止何小玉建第二栋房屋的执法行动表示满意(已到我队沟通过),但不满何小玉在建的围墙、护坡,所以才有“株洲市国土局和规划局对违章建房均采取既成事实,无须拆除”的投诉。我队已经请求规划、国土部门现场查勘定性,给出处理意见,我队将依审批机关意见采取下一步行动。
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2015-04-30 15: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