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我在东太湖论坛上看到相关的投诉了,作为附近居民我也很关心,但是从2017年开始至今都没有解决。只能上这儿来的。“民您好:9月18日我局汾湖片区汾湖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张园东路附近查获使用流动柴油罐车为途径该路段的相关车辆加装柴油的孙某、赵某二人。民警依法将此二人传唤至汾湖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提取化验,此二人驾驶的流动加油车内装载的是闭杯闪点>60℃的柴油,燃点很高,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规定的“易燃性危险化学品”范畴。后汾湖派出所将此事移交汾湖交警中队。经查,该加油车被非法改装过,汾湖交警中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责令赵某、孙某限期恢复原状,并处警告及罚款。我局汾湖片区汾湖派出所和汾湖交警中队,针对流动加油车现象,一直在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处罚等工作。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国家对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销售汽油、乙醇汽油、甲醇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汽油、乙醇汽油、甲醇汽油具有易燃易爆性特征,综合考虑到使用“流动加油车”买卖、储存、运输、提供汽油、乙醇汽油、甲醇汽油的目的、方式、后果等情节,可以将其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物质。但对于此类装载燃点高于“易燃性危险化学品”法定标准的柴油流动加油车,主管部门并非是公安机关。 谢谢您的关注!”这是我在论坛上看到的相关回复。一是我想知道在上述吴江公安局在回复中提及的此类装载燃点高于“易燃性危险化学品”法定标准的柴油流动加油车,主管部门并非是公安机关。那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呢?为何几次投诉后主管部门一直未现身解决,而让非主管的吴江公安处理。二是汾湖交警队“已责令赵某、孙某限期恢复原状,并处警告及罚款。”但是现在已经11月初,整改期限是否已到,对于这种不整改至今还在进行非法加油的车辆如何处理?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公安部门确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苏政传发﹝2018﹞309号)和苏州市公安局公办发〔2018〕176号《关于查处“流动加油车”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规定非法改装“流动加油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汾湖交警中队一直加强对汾湖高新区周湖线流动加油车的巡查、检查等工作,对于非法改装的车辆一律暂扣,并按规定处理及限期消除违法状态。对于超过合理期限未消除违法状态仍上道路行驶或再次非法改装又被查获的,中队将再次处罚。谢谢您的关注!
2018-11-5 15: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