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历年苏州中小学入学政策中,涉及共有产权房均不作为学区房认定标准(唯一住房除外),个人建议进行细化调整,针对子女和父母或岳父母共有产权的房产应纳入学区房标准,其他投资(机)类或无法直接证明的可不作学区房,这样可以大大减轻部分家庭的经济支出,也是一大利民惠民的好政策,反之,部分家庭内部的房产交易买卖,极大的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希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能切身处地的站在普通市民角度予以考虑。
市教育局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
1.施教区的安排在具体操作上必须要有一定顺序的,孩子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如果无独立房产则以共有房产或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房产作为施教区入学的依据,如果无任何房产,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2.具体细则的制定不能只站在某一个家庭角度考虑,而要给所有的家庭带来相对公平,必须考虑操作性、整体性和普适性。
3.不管什么样的政策,客观上都是从整体出发,无法涵盖所有的局部情况。因此,对于可能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我们将坚持“居住地为准”的就近入学原则,坚持“统筹安排”方法,最大程度地人性化处理各类情况。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当地教育部门在施教区学校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可就近安排入学;如施教区学校学位不足,则教育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并建议学校在根据学生及家长真实情况前提下,努力挖掘自身资源,最大程度地人性化处理各类情况,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学位。
4.如果您还有疑义,请联系苏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进行咨询,电话6522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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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28 11:3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