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期反馈的小区物业改建车位事宜,小区终于在昨天(03.24日)公示出来了,结果落款时间却是03.01日。此公示没有截止时间,只有一个通知保留期为03.31日。且不论这样公示日期有效性的合理与否,就是公示不存在周期,没有设定终止日期就开始敲业主门要求签字,也是不合理的。而且此类改建事宜公示,主体肯定为业主委员会而不是物业,存在主体错误。使用的费用更是滑天下之大稽,用业主的“公共收益”而不是正常的“维修基金”。
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对于其上门签字所使用的“问卷调查”,特别存在霸王条款“弃权中立或联系不到业主时伟服从大多数业主投票意见”,完全忽略了国家关于小区内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改建程序要求,且必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报绿化部门审批后改建的要求。完全是违法之举,只要没有达成以上的双“三分之二”,本次改建动作即违法。具体问卷调查内容如下:
请高新区便民服务员依法要求文昌花园物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由业主委员会牵头,进行对应的车位改建的全体业主确认。且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只有拥有小区内产证的个人,即产权所有者,才为业主!个人还是再次提出上次的建议:与312高架下面的停车位、大润发进行洽谈,解决停车问题。毕竟小区内部绿化只有那么多(国家环保问题,不可能支持明张目胆的毁绿),按照面积计算全部毁完也无法满足全体业主使用!!!!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小区改公共绿化做车位的,改造前须通告所有业主,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划或计划施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绿地率”为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房屋销售前需要公示,后续变更需要报批。且苏州规定居住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七。在争取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需要报房管局物管科备案,施工前需报相关规划部门、园林绿化部门提交审批报告,政府同意后按公示方案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公共绿化设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改造后物业须向全体业主无偿公共开放。若采用收费制,停车位收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可以代收代缴,所有收费需平均返还给每位业主,或抵扣每位业主相应的物业费。若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业主可有权拒交物业费。(注:物业公司可与业主委员会协定提取一定的车位管理费)《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使用需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才能使用。《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当然这笔资金的使用也需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才能使用。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经了解:1、文昌花园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于2018年1月26日召开,会上关于使用公共收益进行绿化改造的决议全票通过,业委会牵头进行,因业委会人员有限,故委托物业公司协助调查。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3、所说的公示应该是意见调查结束后,将结果公布出来。物业出具的是让广大业主知道,正在进行问卷调查事宜。4、现在只是在调查阶段,并没有直接开始改造。意见调查结束后的相关审批,都会逐步进行,并没有说要跳过哪个环节,请业主放心。【浒墅关经开区】
我是业主,我签的不同意,即便毁掉绿化改造车位还是不够的,而且绿化本来就不多
应该想办法在小区外划车位
2018-3-25 18: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