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交警支队的领导们,2018年1月4日晚在中环高架宝带西路出口由南向北行驶时车子被左侧车辆强行变道碰擦,当时出警的警察杨**认定对方全责,并要进行处罚,后来事故另一方不服该处理决定,协商移交处理,今天下午到塔园路事故处理中心处理,另外一位民警藏**,警号041910,认定我们全责,并进行罚款200元,前后来了个360度的大逆转,处罚依据和判断依据是道交法45条第一款和53条第三款,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处罚决定本人有几点不解,请科普:1.道交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该条款为什么不能适用?当时前方有交通事故,我们这一车道慢速行驶,对方车辆在左侧行驶至锥形桶处强行变道,我们2辆车车头当时基本在同一水平线上,这种情况下还怎么依次交替通行?我们不通行他也变不过来,我们这车道是否属于优先通行?对方由左侧车道强行变道至我侧车道,一开二看三通过,变道不合条件难道也可以变吗?不知对方变道 实际是否适合,如果按此逻辑对方造成人员伤亡是否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本人认为该交通事故责任书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条不合理,责任划分不公正,认定武断,合法性合理性不能令人接受,请领导对本人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进行重新复核
2.处罚决定书适用条款同上,不适用道交法45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不当,当时车辆并没有停车排队等候这一情况,依然在慢速有序通行,该说法不成立,是否排队等候还望提供其他处罚证据
以上2点请帮忙科普,谢谢!
过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对于事故责任认定,辖区大队是根据行车记录仪的客观视频做出了相对客观的一个事故责任认定,如果当事人对此认定有异议,可以去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或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http://bbs.pcauto.com.cn/topic-3870391.html
按这个说法好像判的确实没道理,你可以直接拿着事故认定书去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才是最终结论
一起学习下法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依次交替通行该咋理解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看来该段路权确实是交替的,你需要证明的是你前面的那辆车不是和你同车道的
看来以后这种情况可以随意大胆的并道了,哈哈哈哈哈
视频中有的不是一条车道
这个视频或者现场都可以看到的
我这情况和那个论坛里有点类似
这个帖子什么时候才答复呀?已经一周过去了
不是你的视频啊,你没有行车记录仪?
有的这里不能上传
2018-1-5 2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