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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物业公司不让我依法规单独加纳物业费。

2023-12-6 18:45:1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是吴中区东润花园小区业主。小区由安邦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至今未成立业委会。
因安邦物业公司未按照(苏住建规[2011]14号)):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两个月向业主公示一次代收代交费用及分摊情况,
每半年结算一次。未经公示的,相关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相关代收代交费用直至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账目为止。,从没公示过
代收代交费用及分摊情况。我依据(苏住建规[2011]14号))第七条,向安邦物业公司提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费用,只单独
缴纳物业费,直至公示为止。
多次交费,遭到物业公司以不交代收代交费用没法开发票等理由拒绝。并被要求一并缴纳,否则都不收。
请予解决问题。
谢谢!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苏住建规[2011]14号)文件规定是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中将不再测算物业项目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2012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不再按照原测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于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执行前已完全交付的小区,该文件第五条:“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可将2012年上半年代收代交费用按原标准收取后作为预收费用,单独列账、按实分摊。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且尚有部分区域在2012年1月1日后交付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预收标准,统一分摊。”可见,文件实施前已全部交付的项目并未强制规定必须调整。故根据文件规定,2012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根据此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对于网友反映的收费纠纷,建议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约定缴纳相关费用。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之所以投诉到市住建局,是因为吴中区住建局不直接答复我。谢谢!
是:物业公司不让我依法规单独交纳物业费。 打字错误,抱歉。
我之前的帖子是实名的,有身份证号码和电话。
请明确答复,并解决问题。谢谢!
因为车位费收费问题?
网友你好! 因为物业公司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行政法规,多收取了业主代收代交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都是天下奇闻。
物业是否违规收费,我等不了解实情不做评论。我只听说有物业的做法是:你业主不交物业费,我就不接收你交来的的停车费,不再为你保留车位,用此方法逼你交物业费。看来你的情况有点特殊。
哈哈。各有各的歪招。
网友。这种情况只出现在2012年以前交付的住在小区,且未成立业委会的。 确实比较特殊。
这种事其实特别简单:有国家省市的行政法规条款,进出项都有税局机打发票,想假都假不了。
说点其他的: 事情的真相吃瓜群众是难以真正搞清楚的。我想说的不是事实本身,想说的是一种现象。 常说,司法是老百姓心中的底线,司法公正了,老百姓生活才有安定感,当然,这是某个机构某些公务员的具体的事件行为,但是老百姓接触的,绝大部分只是基层的政府职能部门,而且是具体的事例。 中纪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百姓一般是接触不到的。对于司法公正的认识,很多是从基层公务人员的表现中得到的,是从一件件小事中得到的。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苏住建规[2011]14号)文件规定是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中将不再测算物业项目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2012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不再按照原测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于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执行前已完全交付的小区,该文件第五条:“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可将2012年上半年代收代交费用按原标准收取后作为预收费用,单独列账、按实分摊。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且尚有部分区域在2012年1月1日后交付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预收标准,统一分摊。”可见,文件实施前已全部交付的项目并未强制规定必须调整。故根据文件规定,2012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根据此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对于网友反映的收费纠纷,建议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约定缴纳相关费用。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吴中区住建局公然对抗国务院,江苏省和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无语

2018-10-30 20: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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