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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益阳仑村拉帮结派问题,请管管

2018-7-8 16:37:44发布23次查看
各界人士、各位网民朋友:
桃江县马迹塘镇益阳仑村于2016年4月由浔渔溪村与百合村合并建制,村干部千方百计多方筹措资金为民办实事,现在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基本完工,百合片地段公路切湾扩宽增加汇车点,村组公路硬化2.6公里,增设用电台区四个、电力网改正在动工,而事与愿违,正当他们满怀信心干得热火朝天之际,迎来了今年的换届选举,小编从知情者了解,真象内幕让人心寒。
手段一,拉帮结派。
王建军(原百合村主任)在本届选举中,利用非正常手段,与个别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混为一体,结党营私,组织几位懒汉狂奴日夜窜串在群众中,散布谣言捏造事实,在网上公开攻击有作为的村干部,摇身一变当上了村支书。王建军以前是一个拐卖妇女的恶棍,他欺骗了共产党,欺骗了政府,欺骗了人民群众。
手段二,散发传单。
海选前夕,王建军帮凶一伙在全村到处散发传单,上写主任候选人、委员候选人,叫各农户照抄,连坝头山组五保老人王小生都不放过,党员王孟旗来到他家送给芙蓉王香烟一包,叫他填他们所谓的传单上的候选人。附各组收来的传单样本。
手段三,歪曲事实,联名告状。
候选人产生后,马迹塘镇政府严格把关,按今年换届选举的政策和要求,由八部门联合审查候选人资格,其中有四位候选人均有违纪违法行为,故取消候选人资格,不能列入候选人。此四位被取消候选人资格的所谓候选人均是王建军的团伙。因他们未进入候选人,心怀不满,就歪曲事实,联名告状,王六才手持一张没有任何内容的白纸,叫群众在上面签名,并承诺签一个名字给予400元现金报酬。
手段四,暗箱操作,乱发选票。
投票过程中有栗子坳选民田建仁代田跃军投票就投了两次,开箱阅票时,桃子坳组王补军手上还有空白选票未填,粮家坝组王菊明的4张选票至今还在家里,王科有3张选票已烧,在此,请问选举委员会我村到底有多少选票?究竟印发了多少?最后你们又是怎么统计的呢?
手段五,抢劫选票。
月形山组王克佳没有得到肖红的委托擅自将肖红的选票投了,上坪山组王进民半路拦劫刘习初2张选票投了,土墙院组选民王春香利用与选举委员会的关系,将其娘家兄弟王才保家、王元保(刘家台组选民)的选票调到土墙组投票,真是丑象环生,丑态百出。
手段六,目无党纪国法,公开与政府对抗。
王建军暗箱操作成立选举委员会,确定蒋志斌为主任,而蒋就是一位长期开码单的赌棍,搞小团伙派性,选票上的正式候选人得不到公正待遇,而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团伙两次被从另选他人栏内高票出现。
选举结果出来后,群众一片哗然,百合村约1100人口,四名干部当选,而寻渔溪约1800人口,无一人当选,王建军你敢说这结果正常吗?其中没有阴谋吗?益阳仑村的选举不成功,主要责任是他一人造成的,身为党员,人民公朴,不以大局为重,不以全村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为重,不与上级党委政府保持一致,这样的村官,群众是不拥护与支持的。
以上几点仅是选举中歪风邪气的缩影,也是并村建制后凸显的部分问题,小编认为请政府严管严教,狠杀歪风邪气,还地方一片安宁,确保平安稳定。
暗箱操作,乱发选票。
  投票过程中有栗子坳选民田建仁代田跃军投票就投了两次,开箱阅票时,桃子坳组王补军手上还有空白选票未填,粮家坝组王菊明的4张选票至今还在家里,王科有3张选票已烧,在此,请问选举委员会我村到底有多少选票?究竟印发了多少?最后你们又是怎么统计的呢?
一派胡言! 请问楼主你这样发帖子居心何在?背后收了他人多少好处?仅凭单单的几个字去肆意妄为的侮辱他人?简直搞笑!!!
现在网络这么发达 请不要四处带起跟风者 顺便我帮你贴下关于造谣和诽谤的处罚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017-06-17 15: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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