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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律师团队

2023-12-2 16:43:0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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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的分离,直接导致了所谓的学派之争。这种学派之争,本质都是以偏概全,各有优劣,谁都说服不了谁的。结果事实的归类判断,规范的解释结论,往往因人因时而异的,刑法规范的适用具有了不确定性,“*正确的答案”成为不可能实现的目标。面对这种现实情况,德日体系下人们没有了正确与错误的概念,只有合理不合理,适当不适当的概念。这就意味着,一个案件事实可以允许不同的定性答案共存,尤其是罪与非罪的答案并存。大家都是有道理的,谁也不服谁,这实在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的,同一事实的不同答案,不可能都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因为我们依据法律规定来定罪,而不是根据三阶层或者四要件来定罪。而事实上,99%的案件没有三阶层理论、没有四要件理论,定罪也不会出现错误,也就是说,99%的案件不需要这些理论。东莞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律师团队。
大家验证一下学派之争,再怎么争,也没有出现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为什么?
第二个缺陷,代表四要件不能在体系中处理例外情形,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照三阶层,我们也有发现,*大的缺陷就是三个阶层——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都是虚拟的。也就是现实中根本没有该当性能够对应的实体,没有违法性能够对应的实体,没有有责性能够对应的实体。以虚拟实体作为研究对象,人人都可以著书立说,必然产生虚拟的理论。虚拟的理论,因缺乏实践检验的标准,是无法检验的。因此,多种虚拟理论并存,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例如,违法性理论,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东莞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律师团队。
因为我们依据法律规定来定罪,而不是根据三阶层或者四要件来定罪。而事实上,99%的案件没有三阶层理论、没有四要件理论,定罪也不会出现错误,也就是说,99%的案件不需要这些理论。
因此,三阶层中的三个阶层,二阶层中的二个阶层,都不是现实实体,而是虚拟实体。按理说,虚拟实体是无法判断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三阶层中该当性的判断,二阶层中不法的判断,司法人员实际是把主客观相统一的生活行为,与主客观相统一的法条行为,两者进行比较得出该当与否、不法与否结论的。这就是说,三阶层或者二阶层这两个理论模型,实务中被司法人员自然修正了。
例如,*罪的该当性,没有主观故意的客观*行为现实中有存在么?答案是否定的。既然现实中根本不存在有三个阶层所对应的实体,那么何谈三个阶层对应三个“事物”,进而得出三个阶层存在位阶关系呢?东莞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律师团队。
这种思维模式有学者称之为三段论倒置。其实,这种思维模式是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因为刑法规范本身具有事实与价值双重属性,司法人员基于自身的法律知识、经验等法感,判断案件行为与刑法规范行为,两者在价值上相等时,直接将刑法规范适用于该案件事实。这是一种价值判断法,或者说是实质判断法。
”教授的这段话,笔者认为是符合实际的。教授应该意识到,过去几千年中,我们认定犯罪都是行为整体判断,而不是分成几个部分进行部分判断的。三阶层,或者四要件,都是把行为整体判断分解成为三个部分或者四个部分的判断。为什么会这样?
也就是说,三阶层或者二阶层,绝大多数时候根本就用不上。这种事实只有阅卷办案才能深刻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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