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领导
你好!
最近俪珠华庭业主争论车位问题,按合同附件七,可不可以理解地上车位147个,地下车位731位,是业主共用设施,属业主所有。请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合同附件七内容,俪珠华庭开发商有没有权利出售车位,现行情况,开发商已经出售,没买车位的业主没法停车怎么办?开发商是否应该保证业主停车问题。谢谢!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并已交职能部门处办,请耐心等待答复!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开发商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置小区内停车位。没买停车位的业主请与小区物业咨询停车位租赁事宜。相城区渭塘镇二零一七年十月一十八日
我个人的理解:
首先,地上车位肯定是业主共有,所以,这个不用讨论了。当然停车费是否收取,在业委会成立以前肯定是按照前期物业合同处理,成立以后,那就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决定。
其次,关于地下车位,特别是非人防车位,一般合同会说是共用设施,但是不会约定产权归属,怎么来认定这个共用呢?作为开发商肯定是这么认为的,地下车库是给大家用的,没有说不给大家用,可以租可以买,而且没有说我把整个地下车库全给一个人用,也是大家都能用,共用么,而且共用没有说不需要出钱,也没说怎么共用法。所以,我建设的,我的产权,当然我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决定怎么共用。
购房合同都是格式条款,条款都是住建局审核的,他们出台的时候没考虑到这个问题。当然,现在基本上都认定开发商的做法是合法合规的,如果你觉得不合法,可以学习某小区,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地下车位为业主共同所有。当然,鄙人的看法是,恐怕败诉的概率较大
希望官方早点回复,很多业主在等此回复,谢谢
2017-10-17 23: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