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车位问题,开发商威胁业主

2023-11-26 12:46:1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咨询一下,位于东方大道华亭梦立方商住2用40年产权的房子,现就停车位产生很多问题,在购买房子时,合同中有停车费的问题有做说明。在办理停车位时地下每月支付200元停车费/台,地下已停满了,可停地上。但开发商在地面上划出一部分另作为再收停车费。在每月已交停车费之后如停在开发商划出地方还需另外在支付停车费,如不缴纳,开发商威胁业主,在系统中将车牌清除,变成临时车收取停车费,就这个问题想问一下开发商做法是否合法,如不合法,需要去市相关哪些部门去咨询并处理这个问题,谢谢!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经向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了解,该项目停车位收费都是按物价局备案的收取,并在出入口都有公示。业主均按照物业前期物业协议签订的价格(地下室每月200元封顶,地面每月120元封顶),不预收停车费,不固定车位出租,实行先到先得的原则。收费以每个自然月为计费周期,如每月1号开始按公示备案收费标准收费,业主本月缴费满200元,或者地面停车满120元的,即该月将不再收取费用。3、另据物业公司称,目前地下车位数量能够满足业主使用。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土地是国家的,凭什么交钱给黑恶势力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经向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了解,该项目停车位收费都是按物价局备案的收取,并在出入口都有公示。业主均按照物业前期物业协议签订的价格(地下室每月200元封顶,地面每月120元封顶),不预收停车费,不固定车位出租,实行先到先得的原则。收费以每个自然月为计费周期,如每月1号开始按公示备案收费标准收费,业主本月缴费满200元,或者地面停车满120元的,即该月将不再收取费用。3、另据物业公司称,目前地下车位数量能够满足业主使用。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2018-10-30 13:14:33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