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都说疑罪从无是法律的进步,为了切实维护嫌疑人的权利,尽可能造成冤案的产生。但疑罪从无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很多矛盾。比如说近年来所说的“零口供”,在形成证据链下来指证嫌疑人。据此拿自己近些日子来阐述,由于手机号和手机都是本人所有,但在失窃后没有报案和及时注销,并被窃取后违法扰乱了公共秩序。根据已有的证据链,似乎是该指向我。但事实上有多少人失窃手机会报案(表示周遭的小伙伴完全不相信报了案会找回手机),(至于注销,如果不是业务繁忙的似乎也不会很着急跑去注销吧,而且身份证绑定的是我爸的,也造成了困扰)。所以我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我手机丢了。至于人证也并未被采纳。(容易篡改)
根据如今错综复杂的社会,我的情况完全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派出所没有确凿证明是我本人发的,我也没确凿证据证明手机丢了。没有任何充分必要条件,在此我就认为该疑罪从无。而现实是反的,而我确认不是我发出去的!
愿听各位网友的言辞。只为辩论清楚矛与盾
2017-2-28 18: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