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株洲市人民政府毛腾飞市长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毛腾飞市长:
您好!
我叫沈湘柳,男,汉族,农民,联系方式13873344287。我是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村桂花组村民,现家中有两处合法建筑共计615.921平方米,分别是490.2平方米的车间厂房和现居住的125.72平方米的唯一老住房,两处建筑均位于水竹湖综合配套储备用地征收红线范围内,为此,我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与拆迁办协商,几次协商未果之下,厂房于2015年4月27日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暴力强拆!(我的妻子在医院住院、我在朋友家喝结婚酒、孩子在学校上学),我们从未收到过与之相关的公示公告和通知,也未经过相关的合法程序,厂房就无缘无故地被暴力强拆!现场被几百个人围着,谁进去谁挨打,抢别人手机禁止别人拍照录像,(为什么老百姓可以被他们随意拍照,凭什么我们不可以拍照?是心虚?还是有鬼?)当时很多人帮我们打电话给市里和区里反映情况,结果呢?电话打烂了都没有用!谁也不管,谁也管不了!老百姓的冤屈谁来管?
本人于2015年5月30日将暴力强拆情况反映至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讨要说法,朴实的农民怎会想到无所不用其极的拆迁办于2015年6月24日下午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随意张贴征收修正榜,时间落款为:2015年5月28日!(有证人亲眼所见有照片可以作证)为什么2015年6月24日张贴出来的榜单要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我们去拆迁办讨要说法,对方气焰嚣张,还逼迫我们签字,给我们拍照,这是哪门子的道理!2014年9月22日房屋产权公示第三榜(最终榜)公示:沈湘柳产权面积615.92平方米的建筑均为违补面积,并且于2015年4月27日将面积为490.2平方米的厂房暴力强拆!修正榜显示:沈湘柳产权125.72平方米为合法面积!490.2平方米的厂房为违拆面积(已于2015年4月27日被暴力强拆)是谁有那么大的权力可以翻云覆雨?一手遮天!法律到底是由谁来制定?农民世代的合法权益说合法就合法,说违拆就违拆,政府的权威在哪里?公信力在哪里?习主席数次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要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阳光拆迁、和谐拆迁、文明拆迁”难道只是口号?厂房已经被暴力强拆,现在拆迁办放狠话:“无论你签字与否,同意还是不同意,把钱直接打入银行卡随便你们,不管你是有证还是没证,我们要交地,你们一定要拆”!这还是我们的房产吗?这是强盗行为,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老百姓想不通:我面积比别人多,高度比别人高,还是厂房,为什么补偿款却比别人少很多?我的生命随时可以上交给国家,唯独生命的尊严不可失去!士可杀不可辱!苍天啊,法治社会在哪?公平在哪?正义在哪?老百姓心寒、愤怒!这不是一个合法政府官员应有的行为!我的妻子左肾已经萎缩,右肾有结石且在萎缩,并患有严重的腰椎盘突出,因为拆迁,我妻子半年一次的身体检查如今变为三个月一次的大检查,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生命进入倒计时。因为暴力强拆,我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我是难以承受的!
如果相关政府部门继续暴力强拆我的唯一老住房,我将以生命为代价,誓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全党中央、全社会的重视!恳求毛腾飞市长以及有关的领导严查此事,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交代!维护农民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暴力强拆、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生命的尊严,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被践踏!
此致,
敬礼!
报告人:沈湘柳
2015年6月27日
罗立志律师: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9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另外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可以要求公安局拘留,并进行刑事起诉。
罗立志,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73329090;15575180099; 电子邮件250542595@qq.com
沈湘柳系荷塘区桂花村村民,有一栋约500平方米的违章厂房建筑位于株洲市水竹湖综合配套用地项目范围内。考虑其已建成有几年,项目指挥部同意按历史建成建筑物给予相应补偿。2014年起,水竹湖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多次到沈湘柳家中协商,但由于其要求的补偿价远高于评估价,一直无法达成协议。
水竹湖项目已启动2年,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指挥部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区相关部门,市规划局依法依规对该房屋下达违章建筑拆除告知和决定后,荷塘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对违章厂房进行拆除。沈湘柳家的住房也在项目红线范围内,考虑其妻子身体不好,指挥部从政策和人文关怀出发,给予了其最大关照,但由于其要求的补偿金额远超政策标准,一直未达成协议。
水竹湖综合配套用地项目指挥部
2015年6月30日
如果不是司法强拆,行政强拆是违法行为,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权,你可以将诉求发往红网问政湖南毛腾辉市长信箱,但是不一定会管,你也可以去告状,告到有人管为止,有机会可以共同维权
2015-06-27 23: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