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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琼律师: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哪些情况?

2023-11-6 14:33:5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失业会有损失。那么,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哪些情况?
法妞网友咨询:
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哪些情况?
吴玉琼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吴玉琼律师补充: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2、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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