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李镇古荫路金色家园小区在2012年7月7日成立的是业主大会还是业主代表大会?依照什么法律法规成立的?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不为民滚蛋”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管处、梅李镇核查,现答复如下:梅李镇金色家园小区在2012年7月7日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并产生金色家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按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到常熟市房管处和梅李镇进行备案。感谢您的关注。
法盲啊!
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都是召开的,为小区重要事务召开的会议。
成立的是业主委员会!
梅李镇古荫路金色家园小区在2012年7月7日召开的是首次业主大会还是业主代表大会?依照什么法律法规召开的?
不知道你在说什么?_?请提供你说话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看不懂,不知道你在说什么。
看了你的回复都是在闲聊,都没有法律依据。对你的提问回复都有法律依据。法律是否看的懂都要遵守。宪法72条,你也可以看看。
不知道你在说什么,请用法律说话。
上面写错了,是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我发的主贴有什么问题吗?有不对,我可以纠正过来
看来有心理障碍
“不为民滚蛋”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管处、梅李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梅李镇金色家园小区在2012年7月7日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并产生金色家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按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到常熟市房管处和梅李镇进行备案。
感谢您的关注。
回复提到的“首次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还是业主代表大会?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或者是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依法共同决定是否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业主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户数超过一百户的,业主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九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按照比例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每幢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选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请重新答复。
2018-2-17 1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