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如何确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023-11-3 19:22:3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齐某某与曲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14日,因齐某某向孙某某购买多种规格的空调风口未付款,故向孙某某出具欠条1份,上载明“今欠到孙某某风口款¥陆万陆仟元整。2016年10月份付清”。齐某某在欠条上签名并书写了身份证号。此后齐某某未付款。
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齐某某、曲某某给付孙某某货款66000元及自2016年11月1日至还清货款之日的利息。
被告齐某某辩称,齐某某与孙某某不存在买卖关系,齐某某是孙某某的业务员,双方是雇佣关系。
被告曲某某辩称,曲某某与孙某某不存在买卖关系,故不同意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由代理审判员杨瑞独任审理,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37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某某、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货款六万六千元;二、被告齐某某、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六万六千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ο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陈锋认为,虽然孙某某与齐某某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据孙某某与齐某某签订的欠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孙某某交货后,齐某某作为买受人理应按欠条确认的欠款数额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所欠货款应属违约,其应继续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孙某某要求齐某某给付尚欠货款66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曲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孙某某与刘某某约定过本案所涉债务为刘某某个人债务,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刘某某约定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孙某某对此明知。故曲某某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上述辩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作者:陈锋,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电话、微信同号:1880000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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