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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10:45:3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投诉函
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投诉人:**(公民身份证号:******************),【投诉人身份信息另行书面函告贵分局】。
被投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1号,负责人:朱**。
投诉事项:请求对被投诉人在开展金融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限期改正。
事实与理由:投诉人于2017-05-27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在线申办信用卡业务,同年6月13日收到95561发送的信用卡核发简讯(含短信验证码信息),提示于7月12日前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短信验证码前往任意兴业银行网点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并领取信用卡。投诉人依据该行短信告知的内容于2017-06-27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短信验证码前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临柜办理相关手续,首先被要求填写了一份兴业信用卡领用合约,强制投诉人签署“无论所申请的信用卡是否激活、开卡均同意兴业银行收取卡片工本费、年费”(否则任何情况下均不予受理信用卡业务)的霸王条款。临柜验证身份时,该行工作人员在未作出任何告知、确认的情况下擅自违规开通了有效期至2017-07-31止的虚拟信用卡(仅一串卡号,可凭卡号及cvv交易)。投诉人考虑到虚拟卡(无实体卡片确有交易功能)存在信息被他人冒用或盗用的风险当场表示拒绝签收(未签署同意办理该项业务),却被态度恶劣的该行人员要求投诉人自行致电95561注销所申请的信用卡片。
首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在信用卡未激活状态下要求向申请人收取年费行为严重违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的有关规定,其次兴业银行强迫申请人使用虚拟信用卡的行为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中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肆意践踏!第三,兴业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在未未履行告知及信息披露义务、未得到客户授权并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办理信用卡开卡业务违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诉受理运行机制的规定,投诉人此前已主动与被投诉进行沟通协商,但协商未果。综上所述,恳请属地银监分局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查处。

市银监局便民服务员
您提出的问题我分局已关注,并已开展调查,请等候核查结果。
市银监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通过兴业银行总行官网申办信用卡,并根据总行短信提示至兴业银行苏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办理身份核实等相关业务。我分局在监管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未发现该支行存在不符合兴业银行总行信用卡内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情况。如您对兴业银行总行信用卡申请、发放、使用、管理等环节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存有疑问,建议您向其总行进行反映。我分局也已要求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就你提出的情况向其总行反馈。
2017-6-30 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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