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据与开发公司核实,该项目地下车位包括人防部分与非人防部分。开发公司将进行转让的为非人防部分车位。 吴中区住建局
现在开发商已经不是出售产权车位了!是出售二十年租约!国家对车位出租价格有明确规定,这个价格远高于国家规定价格,是否合法合规?
政府一再强调开发商转让的非人防产权车位。可开发商转让的是二十年租约!二十年后是否还要再次续租?二十年十几万的车位价如果要续租将远高于工业园区产权车位价是否合理!!!
既然出售转让,那肯定要有转让证明!请问住建局开发商提供的是什么证明?收据还是发票是否合法,是否能证明车位的归属?
建设单位在申报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时,应当对配建汽车停车位(车库)最高销售价格作出承诺;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应在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相关信息的同时公示汽车停车位(车库)价格承诺。汽车停车位(车库)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承诺价格。
属地住建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方案进行指导,提出合规合理建议。强化对建设单位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处置行为事中事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暂停销售网签,直至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苏州市物价局规定必须价格承诺请问吴中区郭巷的建发独墅湾,万业湖墅金典,阳光天地等小区开发商有没有价格承诺。其次现在二十年租约的形式是不是合理?二十年后如何处置?给老百姓的凭证是什么?目前了解下来吴中区车位都没有产权证明!!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 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幅度。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可根据合同约定预收,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市物价局发布《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租约不得超过一年,现在租约二十年且价格远超国家规定,且该几处小区明确没有产权证不是出售只是长期出租,难道不是明显违规?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入队合同约定内容有异议,属合同纠纷范畴,建议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现在好多人买车位钱交的很快什么都不弄清楚真是搞不懂!其实只是高价违规租约买的。
违规,主管部门装聋作哑。
好像合同都是写的租20年送50年。
都没有产权证,嘴上还能说送你一万年呢。合同最多保障期限就是二十年。
2019-1-10 15: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