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胡亿平,河口镇金丰村金库组村民,1998年8月29日,本地村民刘细毛以小孩为由,纠集社会流氓殴打我夫妇致重伤,而镇派出所同流合污,将此案不办,导致我夫妇没有得到及时治疗,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我爱人现在到处都痛,无法生活,请领导为我老百姓作主。
我在被打时就到河口镇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说你又没有打断脚手,又没打开脑壳,我们不会来。
两天以后,我爱人娘家来人看望,看到我爱人被打成这样非常危险,上午8点多就找村支两委调解处理,村支两委决定下午1点调解,结果拖到下午4点多钟人才到齐。首先是胡村长发了言,他说金丰大队叫流氓的人还是头一回,要着重处理这件事。当时周伯余和他们一伙人商量怎么办,最后的结果是赔400元钱给我爱人治伤。我侄子当时就不同意,他说:“我们不要钱,请你带我姑姑去看病,哪怕是一百元钱我也就放心了。”由于意见不统一,派出所来人把我、姨夫和侄儿抓到派出所,将侄儿打伤(警察王永红打伤的),还从我侄儿身上搜走500元钱。
告河口镇司法所不作为,1998年10月26日来调解我的损害赔偿一事,当时要我带相关依据,我把所有医疗证明、发票都给了他,总计700多元。当时司法所同意给800元给我,并要求我在他们早已打好的条子上签字,当我把名字签好之后,他们没给我一分钱,只给了我一张河口外镇司法所名叫陈湘黔的代收条给我,至今没给我一分钱
你们当时应该马上去湘潭县法检医院看病并要求法检医院作刑事伤残鉴定。“轻伤与轻微伤法律上发生性质的变化,如果对方造成你轻伤,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轻微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其行政拘留、罚款等”。如果法检医院鉴定是轻伤,你可以通过诉讼法院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98年的事,拖到现在,怎么说你才好呢?
以小孩儿为由?说的这么含糊其辞!哪个看得懂
胡亿平同志:
你所反映的纠纷已经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镇纪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与你所反映的不符,基本情况如下:1998年10月19日晨,刘冬秀及其娘家人以胡亿平18日打其小孩陈珍为由打伤胡亿平夫妇,21日村干部在村支书周伯余家对此进行调解时双方再发生冲突,胡亿平岳家人将当时在场的刘冬秀丈夫陈丙炎家的代表陈启山、陈新文父子打伤。后于26日河口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刘冬秀赔偿胡亿平医药费等共计800元,胡亿平赔偿陈新文医药费、检查费等共计805.5元,29日执行到位,领条附后(履行协议时双方自愿两相做抵,只写了领条,未实际支付)。
湘潭县司法局
2016年10月27日
真的吗
2016-10-26 10:2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