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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依次回答下列问题。。。

2023-10-23 8:01:0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市民您好: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根据市民反映的情况,中队立即组织核查,当事人莫**,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江兴西路528号3幢***室,居民身份证号:32052519760304****,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07月28日,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1年07月28日,有效期限:10年,档案编号:32050145****,发证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苏eu5r33小型轿车,联系电话:1806844****。 当事人黄**,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崇阳县高枧乡义源村七组***,居民身份证号:42122319870818****,交通方式:驾驶悬挂昆山ks819599号牌两轮机动车,联系电话:1869490****。 当事人陈**,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渑池县南村乡金灯河村二组020号,居民身份证号:41122119940810****,交通方式:乘坐悬挂昆山ks819599号牌两轮机动车,联系电话:1869490****。 2017年05月28日12时10分左右,莫**驾驶苏eu5r33小型轿车沿松陵镇华盛家园小区内由北往南行驶至事发路段实施右转弯时,与沿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西路由东向西行驶黄**驾驶的悬挂昆山ks819599号牌两轮机动车搭载乘员陈**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黄**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过错。 当事人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次要过错。 当事人陈**不具有导致此起事故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莫**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无责任。 中队已与当事人说明情况,当事人如有更多情况,请拨打中队事故组电话:0512-63119090转802、803、804,联系人:肖警官。谢谢您的关注!
1.二轮机动车闯禁区是否违法。
2.二轮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是否违法
3.二轮机动车悬挂非机动车号牌是否违法(二轮机动车好牌应该是黄底黑字。有无号牌关系到有无保险)。。
4.无二轮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机动车是否违法
【以上4条,本人都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回答完以上问题,再回答该起事故的判责依据。(别还是说转弯让直行,机动车全责。)
4条违章的责任难道比不上1条违章的责任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所反映4条的问题,第一条二轮机动车闯禁区是违法行为,并不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的主要原因 。第二条二轮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是违法行为,并不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的主要原因 。第三条二轮机动车悬挂非机动车号牌是违法行为,但也并不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的主要原因。第四条,当事人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过错。当事人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次要过错。当事人陈**不具有导致此起事故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莫**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无责任。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事故组电话:63119090-802、803。
2017-7-15 23: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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