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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章县杨家村农田被霸道占用的申诉书

2018-7-6 1:48:03发布47次查看
关于违法/霸道强占我村农田的申诉书
尊敬的人民政府领导:
我是文志辉,来自湖南省宜章县梅田镇杨家村第5村民小组。
关于我村的基本农田被村委会蛮横无理、违法占用、修建马路的问题,现向你们反映相关情况及我们杨家村的几点意见和要求。具体如下:
一、强占农田修路基本情况
有关修建马路的事情。对于修路本身,我们并不反对;对于违法强行占用的基本农田,我们坚决不同意!关于此问题,我们的部分村民向镇政府有关领导当面作出了反映并明确表达了不同意的意向,希望接访的领导表示尽快抵达修路的现场,到现场实地勘察,了解基本情况。
现场情况描述
二、我们的意见
1、 农田的重要性“耕者有其田”,农民是以种农田为生,农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剥夺我们的农田。
2、 农田归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能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规定:“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及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3、建设占田须经得本组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改变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用途须经过集体讨论和征得同意。
4、建设占田的法律要件
a、必须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上列规定阐明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为征用土地的主体应当是“国家”而不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即除“国家”外,不能征用土地;
第二层含义为在征用土地的主体合格的条件下,所征用土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b、必须征得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的同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实际补偿价格给予我们经济补偿,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欺上瞒下、不得中饱私囊、不得贪赃枉法。
总结(要求):我们的主张不是反对修建道路,而是修建道路必须满足我们的1点要求:
修建道路要事先跟占用农田的村民沟通和协商,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不能事先没有任何通知、开会协商就蛮横无理、没有沟通、强行占用我们的基本农田;
  此致:
宜章县梅田镇人民政府
  申诉人签名: 文志辉
  递交日期: 2017年9月22日(上午)
2017年9月21日星期四草就
经调查核实,宜章县梅田镇杨家村现有的通村公路修建时间比较长久,路面比较狭窄,且多处路面被损坏,给村民出行带来不便,同时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为了杨家村今后的发展,杨家村支村“两委”干部多次组织召开党员、组长及村民代表大会,经大会同意决定对杨家村通村公路部分路段进行改扩建,这一决议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在此杨家村民委员会向村民承诺:一定会依法依规推进该项目,所涉及到的土地问题也会依法依规进行征收,征地补偿款将于10月15日之前兑现到户。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对杨家村通村公路进行改扩建是杨家村未来发展的需要,是符合杨家村当前发展的新形势,也是广大杨家村民的心声,是利国利民利家的大好事。希望广大村民理解和支持,谢谢!
宜章县梅田镇杨家村民委员会
2017年9月25日
2017-09-22 11: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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