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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昆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罚 昆山华敏

2023-10-3 1:44:1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要求昆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罚
昆山华敏建设有限公司的举报信
举报人:珠江御景花园业主大会筹备组
被举报人:昆山华敏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昆山市同丰东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袁**
举报事实、理由及请求:
珠江御景花园小区依法成立筹备组,但在筹备过程中,作为建设单位的被举报人不配合我方筹备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违返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后果。现举报昆山华敏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
1、被举报人不按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协助我筹备组筹备工作,经多次催促仍不配合,拒不提供其应当提供的资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3.建筑规划总平面图;4.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5.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6.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拒不参加筹备组会议,拒不提供经费、场地,请求贵单位按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因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建议顶格处罚30000元并责令协助筹备组工作。
2、被举报人不按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成立费用,迫使筹备组自筹资金并花费13946元,请求贵单位按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因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建议顶格处罚50000元并责令其赔偿筹备组自筹资金13946元;
3、被举报人不按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符合条例规定的物业用房,经多次致函催促仍无行动,被举报人以物业用房设置在三期,而三期未施工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建设单位责任,此行为严重违法。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该地块原定3-5年完成施工,被举报人时至今日历经10年开发仍未建设完毕。一期二期业主因没有物业用房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我筹备组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售楼处面积与规划图物业用房、社区用房面积相似,请求贵单位对售楼处进行调查,如果其确为物业用房而被举报人私自使用,应赔偿全体业主合理的租金并交付该售楼处作为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并请求贵单位按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因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建议顶格处罚500000元。如果售楼处确为被举报人自有资产,建议对其顶格处罚500000元并责令其提供相应规格商服用房作为物业用房、社区用房。
请求贵单位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我筹备组及全体业主合法权利,对被举报人施以严惩。若不依法处理,我们业主将依法集体上访、行政诉讼贵局不作为!
筹备组人员签字: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住建局答复如下:1、筹备资料问题。珠江御景花园已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组长由兵希社区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开发商人员担任。目前开发商已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若资料不齐全的,筹备组可要求开发商补齐相关材料。 2、筹备费用问题。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月23日,我局物业科约谈珠江御景花园开发商项目负责人,明确告知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由建设方承担,开发商项目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该项费用。具体筹备费用数额、使用方案,需召开筹备组会议协商确定。 3、物业用房问题。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由于珠江御景花园的物业、社区用房均设置在未建的三期,目前由开发商提供临时物业用房。业委会成立后,开发商应提供业委会临时活动用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如有相关物业管理问题,市民可以联系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512-55216846;)
2017-2-25 23: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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