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猜测到住建局这次会采取避重就轻的答复,因为上次投诉的内容(如附件一)里已经触及到事件的真相了! (2).目前正在筹备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本案是两码事,请勿相提并论而混要试听,两事是可以双向并行的。 (3).我们业主可以不追究查办此弊端的相关违法人员,但决不能容忍一份伪造文书的违法物业合同(如附件二)的继续存在,因为这简直是我们小区业主的耻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 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我们要求住建局责令限期撤销此伪造的物业合同,并通告全体业主。
[size=18.6667px]附件一[size=18.6667px]
[size=18.6667px]附件二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代表)大会没有作出变更决定的,原合同延续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关于合同是否涉嫌伪造及法律效力问题,建议市民向公安机关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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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5 19: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