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村在三合一整治过程中的处理存在如下两个争议,请相关部门解释一下是否合理:
1、兄弟两人,哥哥80年代就已经移居美国,目前只有弟弟一个宅基地。但是在拆除违建附房时,除保留弟弟的两间辅房外,还保留弟弟的一栋二上二下的辅房。
目前从村里了解的信息是在弟弟的土地证上注明有哥哥36平方的宅基地。
从国家宅基地确权规定看,移居国外人员,有宅基地的也可以收回(可使用到自然倒塌),何况现在移居国外的哥哥根本没有宅基地,只凭弟弟土地证上的一句话(村民无法确认),就算是在弟弟土地证上有这个描述,那么作为一户一宅来说,也是一个宅基地,何来两个宅基地?何来二上二下的辅房
变成了哥哥的宅基地?何况这个超面积的辅房根本没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就是一个违建。
2、一个老人,子女在八九十年代都已经成为城镇户口(应该是跟随下乡母亲返回市里)。老人在十几年前去世后,原宅基地的平房自然倒塌。后隔壁邻居和其女儿商量后,主体部分卖给上文中的弟弟盖辅房(已经同意拆除),辅房部分赠与另一隔壁相邻,后修建两间辅房出租。但是在三合一整治过程中,被赠与的村民自己有两间辅房外,仍然保留在赠与土地上修建的两间辅房。
目前村里的说法是去世老人的子女还在,这块宅基地是其委托相邻处理。
从国家宅基地确权规定看,成为城市户口后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原来的宅基地已经自然倒塌,主体部分已经被转卖,并不存在其后人翻建事项。并且曾与部分并不是原来主体或者主体一部分,只是原来的辅房地块。在原来宅基地都不存在的情况下,何来保留原来的辅房地块呢?
请不要问是哪个村的,现在针对上述情况,在相关规定前提下,就事论事的回答上述问题。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zxf809”网友,您好:针对问题一,如果村民在八十年代就已移居海外,则在1998年确权时无法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原则上无法享有宅基地,但原宅基上的房屋是其财产。针对问题二,如果在1998年确权之前户口已经农转非,且原宅基地上房屋已经灭失的,应不予翻建。由于本帖中未提供所涉对象的具体信息,无法予以准确核实。您可拨打12345热线详细反映。谢谢!
可能弟弟有房产证的呢
没有房产证的,这个村里也已经明确说了,只是在弟弟的房产证上附了说明。
简直开玩笑了,连外国人都有宅基地,连死人都有宅基地了。去世老人的子女是政府官员,有后台就能明目张胆的做这种违背良心、违背法律的事情吗?
2018-9-10 07:5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