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投诉苏州市姑苏区双塔派出所不作为应予监督纠正

2023-9-24 12:49:0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2018年3月27日晚,孙某(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七八人无故殴打本人致住院半月。
因受理案件的姑苏区双塔派出所未作积极处理,相关办案人员不仅办案消极怠慢,甚至有纵容包庇之嫌。
事发至今已经8个月有余,11月办案警官a告诉我已经实施抓捕,2018年12月26日,办案警官b却告诉我,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人也抓不到,你爱干嘛干嘛的态度。
施恶者孙某及其同党逍遥法外,扬言上面有人,还打电话给我另外个同事威胁我说要见我一次打我一次(有录音)。姑苏双塔派出所对本案的处理态度暧昧,为作案人员孙某拖延时间甚至想对案件不了了之,有作其保护伞之嫌。
在此,我再次向上级机关投诉以及控诉该案犯罪嫌疑人孙某(及其同党),以及苏州市姑苏区双塔派出所望上级领导能尽快查处此事,主持公道!将全部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网,将事实查清予以法律严惩!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双塔派出所已经对殴打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给孙先生。
现在苏州不是在严打吗?!难道还有公安同志不作为?!是不是他的爸爸又是李刚啊!?
能公布什么时候做出行政处罚的吗?一个行政处罚如果超过8个月经受害人投诉后才做出的,应该查明是否有办案民警违规违纪?领导是否有责任,是否存在包庇行为?
公安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就是对人民最大的犯罪
这难道是传说中的办事严谨、一丝不苟? 过了大半年才有一张处罚通知?
此案猫腻多多: 1.事发录像中5人追打本人,并打倒在地围殴,警方却一再说孙某一人打我,不提其他共犯。 据此本案应以寻衅滋事罪予以立案侦查并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然而,苏州市姑苏区双塔派出所在孙某明显符合以上全部四项寻衅滋事要件的情况下未对孙某寻衅滋事按以刑事立案,本人甚至没有收到过任何能证明已经受案的回执或者不受理、不立案的法律文书。现在只口头通知我行政处罚孙某一人,没有任何处理文书,还大言不惭抓不到人(此人店铺离双塔派出所不足百米)。 2.事发当天,他还和几个同伙一起,大摇大摆到我被送往的医院假装检查伤势,言语恶毒,嚣张之极。孙某近期还向我同事吹嘘“花了大代价才摆平此事”!! 3、孙某涉嫌黑恶势力应予打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第7类:有组织的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强拿硬要、寻衅滋事、强迫劳动等称霸一方,破坏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打早打小、除恶务尽”是此次打击的重点。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构成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 根据本案案情,孙某犯罪应属一个犯罪集团,孙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应予严厉查处,从严从重! 4.苏州市姑苏区双塔派出所不作为应予监督纠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本人被打以后,据了解派出所只对我和孙某做了笔录,既未调查孙某的帮凶也未询问我同事胡某(报案者)的证言,更未对我伤势做司法鉴定以及损坏财物的物损估价。办案民警一直声称有现场的监控录像,但当我想确认该证据是否存在以及核实该证据证明力时,民警前期一直拒绝让我看录像(上半年某天民警只在他手机上给我看了一眼,当时小区只有一个门出去,门口有目击者称一帮人乘坐一辆黑色路虎车离去,疑为孙某本人的车)。当我问到办案民警同案嫌疑人是否身份查清、案件事实是否查清时,办案民警也是避而不谈。所以作为受害人的感受而言,派出所一直是在拖延办案时间,没有看到任何案件进展,而11月份却轻描淡写说分局以行政处罚处理,注意,是分局。只行政处罚孙某一人,还抓不到人,没有任何处罚通知!!这场恶行就这么不了了之了? 2018年5月21日,派出所还将该案作为可调类案件组织调解,在本人委托律师向办案民警提出各种法律问题与建议刑事拘留时民警敷衍以对。更让人痛心的是当孙某神采飞扬,精神洋溢的样子“姗姗来迟”并大方落坐在我面前对我大声啸叫,完全是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将我再次训斥的时候,民警以及调解员在旁边竟然一句话都没有说。眼睁睁看着我坐在受害人的位置被孙某如疯狗一样再次受到侮辱。直到我再次受气而走派出所办案人员也没有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任由其肆意妄为。这根本就不是所谓的调解,而是让我的心灵再次受到创伤! 现在我再一次向上级机关投诉以及控诉该案犯罪嫌疑人孙某以及苏州市姑苏区双塔派出所,望上级领导能尽快查处此事,主持公道!将全部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网,将事实查清予以法律严惩,尽快弥补我受到的伤害,不要再让施暴者反复施暴,受害人流血又流泪了。

2018-12-26 21:32:19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