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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3.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专业机构,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及个人保险公估人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方可开展业务;必须交存一定数额的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对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要有科学依据,以事实和证据作为评估鉴定的基础,遵循评估鉴定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鉴定手段和方法,作出评估、鉴定报告。评估、鉴定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险公估人对其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保险公估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在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中的一种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故意指的是保险公估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对其行为会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该后果能够避免。
二是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在保险评估、鉴定业务中一般是经济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现有财产和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得到或者能够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
三是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损失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定的事实与一定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如果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保险公估人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三、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业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其业务活动的报酬。
保险公估机构收取的费用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公估机构订立的委托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同时应当遵守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价格法、、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等。
保险公估业存在的必要性
1.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国外成熟的上,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任务主要在新品开发等方面,而承保和公估业务,多数由保险公估人经营。我国人世承诺下的保险市场已经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开放进入使得国内与国际规则和接轨的工作必须加快,而我国专业公估机构和专业才均滞后于市场的要求,无论是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数量还是技术水平、公估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都还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
2.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保险公估业又与这三大重要环节紧紧相扣,它们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密切。按照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赔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分歧,能正确、合理而且客观地估损,免去一些不合理赔付、冤枉赔付、滥赔、错赔等行为,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
目前我国保险发生损失后的,大多数由物价、等政府执法部门成立的一些评估机构“承担”,比如,各地的“事故车辆车物定损中心”利用行政权力市场。随着的转换,这些评估机构必须脱离原所属政府部门,原先进行的定损评估需要相关的组织进行,而保险公估机构将成为优秀的选择。
一、保险公估简介及内容
1、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2、保险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与上述双方保持着等距离的关系,能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二、保险公估主要作用
1、市场发展的需要
我国人世承诺下的保险市场已经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国内保险业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工作必须加快,而我国专业公估机构和专业才均滞后于市场的要求,无论是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数量还是技术水平、公估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都还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
2、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保险展业、保险核保和保险理赔是保险行业发展的三个重要环节,保险公估业又与这三大重要环节紧紧相扣,它们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密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赔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分歧。
3、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
目前我国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后的价格评估,大多数由物价、等政府执法部门成立的一些评估机构“承担”,比如,各地的“事故车辆车物定损中心”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这些评估机构必须脱离原所属政府部门,原先进行的定损评估需要相关的组织进行,而保险公估机构将成为优秀的选择。
山东的全国保险公估公司转让,带人员一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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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1.萌芽阶段
90年代以来,和中国等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结束了的垄断局面,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拉开了保险的序幕。在竞争中,为了取得主动权、占领市场,各家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保险的服务功能,包括理赔服务。在理赔时聘请监察部门进行查勘和定损,凭借监察部门的公正性、权威性,取信于客户,提高自身的;另一方面,一些保险意识较强的客户开始懂得利用理赔中介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些做法,在当时被视为保险公估行为。
2.起步阶段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我国保险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粗放型发展阶段。在一批批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加人我国保险市场的同时,我国一些保险公估公司相继挂牌成立,如的“公估行”、的“北方公估行”、的“平量行有限公司”等。在国外,一些公估行也看好中国的保险公估市场,向有关部门申请在中国设立,如平良行、汤克、麦理伦等。这些捷足先登的在世界保险公估市场上知名保险公估公司,期盼在未来中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出现的保险公估之快、来势之猛,说明了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潜力很大。
3.发展阶段
1997年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的转变,保险市场上专业化、分工细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其中保险公估人以技术服务和理赔经验及质量为依托,逐步被保险公司所接纳,成为保险公司处理相关理赔业务的得力助手。
东北地区保险公估公司转让,可以做全国业务,注册资金200万,已经实缴,托管资金20%已交,在保监局备案通过了,还有人员都在。所有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网上可以查询到。
对新法人一些要求:需要准备2/3的股东具备公估师资质。这是硬性要求。其他工作人员要8个公估师资格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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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粗略的普及一下保险公估公司的知识点吧
一、保险公估公司分两种:一种是区域的,注册资金100万。注册资金200万,可能做全国业务。
二、注册资金全部要求实缴,硬性要求。
三、备案制:2017年11月30号之前的保险公估公司都有许可证。之后的,都需要到保监局进行备案,以前的都收回许可证改成备案制了。
四、都需要10%的资金托管账户不能动,等本案通过后才能用。
五、股东法人2/3的人员需要自己具备保险公估师资格证书。
六、需要有8个公估师许可证的工作人员。没有的话我这边帮忙找公估师进行挂靠。到时候也可以面谈,根据实际情况,看个人意愿,转让方可以带人员一起转让给收购方,这种收购方案比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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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的差不多了,看到帖子的朋友您了解了吗?
保险公估的要求: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