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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遇到点事

2023-9-19 4:55:5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去年在木渎枫华广场买了一间商铺,上下两层,二楼开发商已经租出去了,去年打电话让我去交房一直没空去,前几天(4月12日)去办理交房手续,当天给我了一个入伙通知书,上面最晚交房日是12月30日,所以物业说物业费要从12月30号开始算,不管你来不来交房,房子从那时候开始交给你了,就要开始收物业费了,但是在开发商那里,你之前一直没来办理交付,今天来办理交付,房子算今天交房给你,所以房子租金要从今天开始算起来打给你,请问房子只有一套,交付标准有两个,到底哪个是交付日,为什么给钱要以早的标准,打钱要以晚的标准,都是你们说了算,物业让找开发商,开发商说找物业,你们两个部门能不能协商好,给一个哪天是交付日的标准?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议诉求人可查看本户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相关约定,应以收到入伙通知之日起计算物业费并向物业公司缴纳。对于交房流程,属企业内部规定。业主如有异议,可查看签订的合同、协议有无相应约定。如无明确规定,可直接与开发商协商。如因开发建设单位主要原因导致的交房延后,网友可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补偿未按时交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关于交付与物业费问题,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均有具体规定。如有违背行为,请以合同中相关条款为依据与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议诉求人可查看本户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相关约定,应以收到入伙通知之日起计算物业费并向物业公司缴纳。对于交房流程,属企业内部规定。业主如有异议,可查看签订的合同、协议有无相应约定。如无明确规定,可直接与开发商协商。如因开发建设单位主要原因导致的交房延后,网友可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补偿未按时交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关于交付与物业费问题,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均有具体规定。如有违背行为,请以合同中相关条款为依据与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2018-4-14 23: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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