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房管处领导给咱百姓普普法!前几天, 小区业主代表向有关部门投诉香溢景庭物业私自出卖负一层, 得到了上述回复。我们觉得有几个方面房管处或我们的政风便民服务员的回复让业主们感到非常失望!!首先是事实不清,事实上现物业是在卖贮藏室而不是出租。出租贮藏室不可能是以3600一平米而且是以70年为租期。如果后期物业管理单位发生改变, 所收的租金将如何处置?不要当我们业主全是傻子!!其二,房管处回复说:如没有明确约定, 一般情况下贮藏室归开发商所有,我们想问房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我们认为物权法是国家指导性法规,任何个人和企业都不能以行业规定约定而否定国家法规。?其次:8月5日, 有业主代表与小区物业主管钱某进行过沟通:钱回复说贮藏室是开发商赠送了物业用于物业使用的, 那我们的理解就是物业用房, 如果物业用房的话,法规明确规定了物业用房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第四:现在地下负二层的贮藏室, 其位置分布于各幢楼的底部,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买卖必须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二,开发商对储藏室没有处分权。处分一个物的前提是对这个物享有所有权。开发商早先虽然取得了整块土地的使用权,但其在出售房屋的同时业主不仅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且取得了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此即“地随房走”原则。开发商售完房屋后,对小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因为这些权利都已转移到业主头上。建在房屋下面的架空层上储藏室,与单元的房屋相匹配。这些储藏室既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产权证,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储藏室虽办不到产权证明,但其作为物自然存在,又具有一定的使用功能,使用权应当属于该储藏室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人,即整栋房屋业主共有,此即“房随地走”原则。第三, 从土地使用权费的分担来看,储藏室的土地成本分摊到物业由业主承担。根据房地产核价的规则,土地成本是由可销售建筑面积承担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与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第九条的规定,储藏室虽没有计入到公摊面积,而储藏室又是离不开土地的,其土地成本势必被业主分摊。这也说明了储藏室比较便宜的原因。而所交纳的使用权费实际上是开发商的建设成本。因此,业主在受让该物业时就已经承担了该储藏室的部分成本,只有全体业主才有权处分,所以买卖储藏室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们业主共同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 我们香溢景庭小区业主要求如下:1、请物业单位公布到目前为止所出售的贮藏室明细清单,提供所出售贮藏室收入的开节情况,并提供对所得不当收入的利益分配方案;2、请房管处出具相关贮藏室规划方案明细和备案。3、请房管处出具香溢景庭小区的产权分割清单明细;4、下周我们将委派小区业主代表前往房管处进行咨询, 确认。
最后, 恳请常熟市房管处做为政府领导下的职能部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能依法公正纠正物业的错误做法, 还小区业主一个公道!
香溢景庭业主代表 2017.8.26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月季朵朵”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管处核查,现答复如下:
据了解,贮藏室租赁是开发建设单位授权物业企业进行的,现房管处已要求物业企业暂停租赁,待明确产权归属后再实施。
感谢您的关注。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月季朵朵”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管处核查,现答复如下:
针对储藏室出租问题房管处已会同属地政府现场进行了查看,是由物业企业擅自封闭搭建的。目前,已要求物业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退还相关费用。
感谢您的关注。
2017-8-26 1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