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住在一栋商住楼内,一楼是商铺。二到四楼是住宅。现在一楼在做炸鸡。还开了后门到住宅楼道。我查了相关法律,与居民楼相邻的商用房是不能做油烟类餐饮的。在相关的发帖中有关部门也曾引用过这个条例。但发帖之后工商局说这个炸鸡店的营业执照颁发完全合乎法律规定。那我想问上述的法律要怎么解释,请给我们一个说法。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hdp001”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2月更新)、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苏州市《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操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审批不作为营业执照登记前置条件,当事人申请营业执照时提交《申请书》、经营者身份证及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即可办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答复如下:县府街实验中学正对面炸鸡店,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店已安装脱排油烟机,但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店内前后门均处在打开状态,存在一定的对流现象,从而降低了脱排油烟机的效果。现场要求店主在经营过程中关闭后门,确保脱排油烟机正常运转。
那请问餐饮经营许可证需不需要考虑环境影响。他们这个证是怎么办下来的。
2017-11-2 13: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