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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姑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3-8-25 12:20:1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入职以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可是却以盖章为由收走了,等了半个月也没给我说要下月统一盖章,请问这样的情况公司违法吗?如果我现在离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出离职证明并按照原定要求给予工资。并且公司以姑苏区每月7号以前才可以缴纳当月社保为由推脱说社保要次月缴纳下月社保并补交上月社保。这样的情况属实吗?姑苏区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若公司之后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方属违法,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若和公司协商一致或单位无过错时职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提出解除合同,则单位应按合同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为职工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用人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用工参保手续。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月,按照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未在最近一次申报期内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职工缴费起始月晚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的,应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018-11-26 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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